索引号 01525502-2-/2018-1106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保政发 发布日期 2018-11-06
文号 保政发〔2018〕28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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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精神,以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大力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保山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全市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对未纳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和领域,坚持内外资平等的准入原则和办理程序,不得设置区域性的外资准入制度性障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扩大制造业领域开放,取消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基础设施、商贸流通、文化等服务业和农业、能源资源领域外资准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动金融业开放创新。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落实银行业扩大开放有关规定,允许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投资设立、入股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金融办、商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四)深化外资“放管服”改革。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深入推进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减少办证时间,降低企业成本。(市商务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外资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全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海关、质监等部门数据共享力度,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中心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便利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保障在我市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市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便利外国人才出入境。保山市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进行申报,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八)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先进环保、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农业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建立并购项目信息库,引导市内国有和民营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鼓励外资通过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成本。支持外资高端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严格遵守与相关国家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条约,切实维护在保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外资税收支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应享受未实际享受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市财政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推荐工作,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保研发力度。(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在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工商注册、外汇登记、资质资格获取、业务牌照申请、政府采购、招投标、特许经营、标准制定、享受产业扶持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实行公平待遇。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中心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各级招商、商务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选择一批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持续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交流与互动,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情况,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在保投资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协调解决问题,增强外商投资信心,激发外商投资动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招商合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园区创新提升,强化园区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十五)推动各园区成为利用外资主力军。围绕集聚高端高新产业和“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确保2025年实际利用外资超3000万美元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招商合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赋予园区外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原则,争取省商务厅依法赋予保山工贸园区、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水长工业园区外资备案权限,提升优化外资综合服务能力。(各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资参与园区建设运营。支持市内各园区推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采用市场化方式筹措资金,运用专业化方式招商引资,以多种形式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引入外资参与各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运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促进利用外资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各园区特别是招商引资部门、团队,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推行全员聘任制度,改革分配机制,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薪酬制度。根据招商工作需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招商合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利用外资工作领导,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十九)坚持高位推动,进一步健全市级外资工作领导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外资增长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来抓,强化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成立相应的外资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县(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外资重大项目定点联系制度,实施重大项目“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

(二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且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全市前3位的辖区人民政府和年度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市直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利用外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