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30/2018-080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函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文号 | 保政办函〔2018〕26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87号)精神,加快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切实用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交易方式,全面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
(一)按照“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全省统一规范、全省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全面推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修订或废止违背上位法或改革精神、影响全过程电子化交易的制度文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18年9月28日前,各部门将制定的现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效的各项制度文件目录(含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等要素)书面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汇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制定制度文件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在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进行目录清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全市分类统一的电子交易制度体系
(三)制定出台分类统一的全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细则、流程、远程异地评标等配套制度,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加快推进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加强对第三方电子认证数字证书办理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五)按照《保山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的信息内容应当与依法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一致。(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公安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与各行业电子监管系统、信用保山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等系统的对接,实现有关信息数据集中交换和互联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监管
(七)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横向互联和市、县(市、区)纵向贯通,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实施监控。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与各行业电子监管系统的对接,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方式实现电子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厘清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职责,做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转办、查处、反馈等协同工作,依法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切实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转变监管方式,依托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全面实现交易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监管,积极推进投诉举报在线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通报。统一公布受理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方式,各部门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受理市场主体投诉举报的方式(包括受理详细地址、受理科室、联系电话等要素)书面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汇总后在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公布。(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
(九)在审计工作中加强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是否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审计。(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软硬件建设,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十)优化完善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功能,全面提升专家入库、培训、考评、处罚、出库、统计等管理功能,以及智能回避、随机网上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等应用功能。加快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在各级交易中心的部署和终端设置,增加专家抽取公开性、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标准,规范专家评标费用发放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拓展专家资源共享范围,按照评标专家统一分类标准,整合专家资源,完善统一的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跨区域统一抽取。(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硬件建设,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各地应对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硬件环境建议方案的通知》(云公管发〔2018〕31号)要求,对场所建设、设备配备、网络环境等方面进行相应改造升级,以适应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工作需要。市级要增加存储备份设备,加大服务器负载能力,改造建设4间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评标室。县(市、区)至少要改造建设2间符合条件的评标室,作为远程异地评标专用评标室。市级远程异地评标室按每个评标室9个专家工位设计,县(市、区)按7个专家工位设计,并设置单独的询标答疑室和监督室。确保2018年8月31日前与全省同步全面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信用管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十二)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制定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收集、整合和应用机制,加快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让失信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化服务功能,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十三)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着力加强服务场所、服务流程、信息公开、专家库等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简化交易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优化完善平台系统功能,及时协调处理平台运行中的问题,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全保障体系
(十五)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信息安全建设,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平台系统的安全责任,开展系统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测评、源代码安全审计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电子交易、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提高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及时查补安全漏洞,提高应急响应速度,提升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有关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规范运行
(十六)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运行在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作用,统筹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改造升级远程异地评标硬件设施、设备,确保全市与全省同步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常态化。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电子化平台建设运行经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协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督促本行业抓好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推进运行情况的专项督查力度,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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