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18-112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函 | 发布日期 | 2018-11-22 |
文号 | 保政办函〔2018〕59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精神,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保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江 楚 副市长
副组长:黄吉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贵品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钟 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蔡永胜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正标 市公安局副局长
虞 凯 市司法局副局长
沈云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品银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朱剑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朝恒 市规划局副局长
蒋春国 市农业局副局长
苏玉平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志勇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薛 众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周叶娜 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生周 市水务局调研员
杜 勇 市法院副院长
李 茜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薛众兼任。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二)领导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搜集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