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19-05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函 | 发布日期 | 2019-05-15 |
文号 | 保政办函〔2019〕21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委、办、局:
市级机构改革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为进一步规范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即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一式3份报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报告使用“×府文备〔××××〕×号”发文字号,市直各单位备案报告沿用×规备〔××××〕×号”发文字号。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备案意见使用“保政办备〔××××〕×号”发文字号,加盖“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请认真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全面、及时和规范。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法律顾问科联系人:杨雅涵,电话:0875—2121218。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