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19-120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函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文号 | 保政办函〔2019〕40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确认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确认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
(二)确认范围。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政府直属机构,市级其他有关单位。
(三)方法步骤。市直部门按照确认原则,对本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进行初步确认,提供有关依据文件,填写《保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未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直部门和有关组织,不得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原则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文件涉及机构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的,由合并后的机构或者职能承接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19年9月30日现行有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1.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直各委、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内容及处理
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
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 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一致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对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作相应处理。
(四)方法步骤
1.组织清理。以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详见附件6),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按照清理要求,填写《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汇总》(附件2)和 《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附件3),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直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清理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清理,向社会公布继续保留、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保山市人民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下载方法: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日期:2018年12月31日)》http://www.baoshan.gov.cn/info/egovinfo/1001/zw_nry/01525502-2-/2019-0131001.htm,点击文件名称,即可下载文件。)
2.审核把关。对清理后需要废止或者统一修订的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作出废止或者统一修改决定。对需要单件全面修订的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修订。对清理审核后需废止、修订的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由制定机关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予以废止、修订。
3.统一公布。对清理后需要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目录。
对清理后需要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直接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及时公布修订的文本。
请市直各部门清理完毕后填写 《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附件4),并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于2020年3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可参照市级清理工作组织实施,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务必于12月20日前完成。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理完毕后汇总填写《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附件5),2020年6月10日前将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联 系 人:杨雅涵 ,联系电话:2121218。
附件:1.保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
2.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汇总
3.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5.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6.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的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附件1
保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全称 |
单位性质 |
处理建议 |
理由和 依据 |
|||
行政 机关 |
法定授权组织 |
其他 |
1.有制定主体资格 |
2.无制定主体资格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领导签字:
填写说明:
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其他” 3 种情况。如果单位属于行政机关,请在“行政机关”一栏打“√”; 如果单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请在“法定授权组织”一栏打“√”;如果单位既不属于行政机关,又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则在“其他”一栏 上打“√”,并另附页具体说明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派出的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等。
“法定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 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其他”是指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以外的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这类组织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2.在“处理建议”一栏,填表单位判断依法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1”打“√”;判断依法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2”打“√”。(注:1.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集中清理情况汇总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类别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理由 |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二、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须详细阐述废止理由,可另附页) |
|||
三、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须详细阐述废止理由,可另附页)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附文本一并报送;2.如需有关情
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3.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意见表
文件 标题 |
||||
文号 |
是否公布 清理结果 |
是( ) 否( ) |
||
部门初步清理意见 |
应予废止( ) 应予修订( ) 继续有效( ) (上述选项只能选择1项,打“√”) (印章) 年 月 日 |
|||
主要理由及依据 |
||||
征求意见情况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与需清理的文件配套使用,一份表格对应一份文件。
二、清理意见中“废止”具体情况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修订”的具体情况是: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一致的。
三、在“部门初步清理意见”中“征求意见情况”所填内容是指,
部门在研提初步清理意见时,对文件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
附件4
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情况 |
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数量(件) |
一、继续有效 |
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二、已(拟)废止 |
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三、已(拟)修订 |
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5
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清况汇总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情况 |
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数量(件) |
一、继续有效 |
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
二、已(拟)废止 |
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
三、已(拟)修订 |
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合计: 件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6
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的
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日期:2019年9月30日 总件数:4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负责清理部门 |
备注 |
|
1 |
保山市市与县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
保政发 〔2002〕54号 |
20020509 |
市财政局 |
||
2 |
保山市献血管理办法 |
保政发 〔2004〕25号 |
20040308 |
市卫生健康委 |
||
3 |
《保山市进一步做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工作通知》中的《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
保政发 〔2005〕190号 |
20051212 |
市发展改革委 |
||
4 |
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和实施细则 |
保政发 〔2007〕136号 |
20070927 |
市财政局 |
||
5 |
保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
保政发 〔2009〕72号 |
2009051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6 |
保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
20090504 |
市生态环境局 |
||
7 |
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保政发 〔2012〕86号 |
2012050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8 |
关于清理整治公路交通环境的通告 |
保政发 〔2012〕95号 |
20120322 |
保山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
||
9 |
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
保政办发〔2006〕12号 |
20060220 |
市市场监管局 |
||
10 |
保山市企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保政办发〔2006〕163号 |
20061109 |
市科技局 |
||
11 |
保山市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
保政办发〔2007〕10号 |
20070129 |
市发展改革委 |
||
12 |
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 |
保政办发〔2009〕96号 |
20090514 |
市财政局 |
||
13 |
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保政办发〔2009〕227号 |
2010010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4 |
保山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
保政办发〔2009〕228号 |
2010010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5 |
保山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规定 |
保政办发〔2011〕46号 |
201103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16 |
《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特殊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
保政办发〔2011〕214号 |
20110830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
17 |
保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保政办发〔2011〕279号 |
2011120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8 |
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
保政办发〔2011〕294号 |
20111215 |
市市场监管局 |
||
19 |
保山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
保政办发〔2011〕314号 |
2011123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0 |
保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保政办发〔2011〕320号 |
20111231 |
市人防办 |
||
21 |
保山市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 |
保政办发〔2012〕17号 |
20120208 |
市城乡统筹办 |
||
22 |
保山市重点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
保政办发〔2012〕24号 |
20120228 |
市科技局 |
||
23 |
《保山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中的《保山市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保政办发〔2012〕190号 |
20121017 |
市市场监管局 |
||
24 |
保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保政办发〔2013〕25号 |
20130207 |
市市场监管局 |
||
25 |
保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办法 |
保政办发〔2013〕59号 |
20130401 |
市公安局 |
||
26 |
保山市社会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
保政办发〔2013〕109号 |
20130605 |
市广电局 |
||
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
保政办发〔2013〕158号 |
20130816 |
市公安局 |
||
28 |
保山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 |
保政办发〔2013〕176号 |
20130925 |
市金融办 |
||
29 |
保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资考核奖励办法 |
保政办发〔2013〕191号 |
20131024 |
市金融办 |
||
30 |
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
保政办发〔2013〕205号 |
20131204 |
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保山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保政办发〔2014〕11号 |
2014022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32 |
保山市境外边民服务管理办法 |
保政办发〔2015〕42号 |
20150603 |
市公安局 |
||
33 |
保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保政办发〔2015〕48号 |
20150706 |
市粮食局 |
||
34 |
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
保政办发〔2015〕71号 |
2015101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5 |
保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
保政办发〔2016〕21号 |
20160204 |
市卫生健康委 |
||
36 |
保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
保政办发〔2016〕39号 |
20160503 |
市工业信息化委 |
||
37 |
保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
保政办发〔2016〕182号 |
2016122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8 |
保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保政办发〔2017〕99号 |
20170908 |
市公安局 |
||
39 |
保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
保政办发〔2017〕120号 |
20171113 |
市信访局 |
||
40 |
保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
保政规 〔2018〕1号 |
20180426 |
市财政局 |
||
41 |
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保政办规〔2018〕1号 |
2018050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2 |
保山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
保政办规〔2018〕2号 |
20180611 |
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