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0-030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函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文号 | 保政办函〔2020〕4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市直和驻保单位及其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市直和驻保单位及其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7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5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充分依托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网上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调整原则
(一)坚持市直及驻保各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一律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服务,实行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的原则。
(二)坚持市直及驻保各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实施的所有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收费,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原则。
(三)坚持方便群众、企业、机关单位办事的原则。
(四)坚持业务量少、工作量小的单位联合设置综合服务(主题化服务)窗口的原则。
三、调整范围
(一)市直及驻保各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开展服务。
(二)凡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及其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集中服务。
(三)推动涉及行政审批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及其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开展服务。
四、进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就业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能源局、林草局、医保局、人防办,市地震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气象局。
五、服务窗口设置
(一)独立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较多、办件量较大的单位和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职能部门设立独立服务窗口开展服务。
(二)综合服务(主题化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理频次较少的单位,可联合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或主题化服务窗口开展服务。
(三)根据各政务服务职能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常驻人员数量确定各单位窗口服务工位。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较多且办件量较大,但由于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完全进驻的单位,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部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1个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中心。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实行集中办理。各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落实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集中、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合理设置综合服务(主题化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较少或事项办理频次较少的单位,可与情况类似或事项类别相近的其他单位联合设立2个或以上单位组成的综合服务(主题化服务)窗口,提出综合窗口设置建议,共同委派窗口工作人员,设立综合服务(主题化服务)窗口开展服务。
(三)严格选派窗口进驻人员。各进驻单位要切实选派政治素质高、服务态度好、业务能力强、胜任审批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进驻窗口开展服务,窗口首席代表(负责人、常驻人员、A角)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在编的正式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进驻期间不再承担派驻单位其他业务工作。
(四)全面推进充分授权。各进驻单位要对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再造,梳理规范审批服务流程,明确界定各阶段权限,按事项可办权限分事项分环节充分授权服务窗口接件受理、转办催办、初审上报、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办结交件等审批服务权限(其中接件受理、办结交件为必须授权项),做到政务服务“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持续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现场办结率。
(五)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各进驻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指导和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事项管理系统”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完善本地化实施要素,除依职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所有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开、规范办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在服务中受益。
(六)规范编制办事指南。各进驻单位要进一步压缩申报材料,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条件和不必要的申报(证明)材料,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按要求规范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摆放在服务窗口供办事企业、群众免费取阅。
(七)市政务服务局负责汇总编制《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清单》向社会公开公示。各进驻单位分别在窗口公开公示本单位进驻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服务局备案,以便及时动态调整。
(八)加强政务服务行为监管。各进驻单位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窗口政务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各进驻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接件受理、办结交件,严禁“两头受理”、“体外循环”。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务服务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接件受理、办结交件政务服务事项,“两头受理”或“体外循环”的单位要予以通报,督促认真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报请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各县(市、区)、园区参照执行。各县(市、区)、园区参照市级做法,汇总、公布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将本级所有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和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收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各县(市、区)、园区汇总、公布的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服务局备案。
即日起,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研究,推进工作落实。原《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务服务中心迁址办公和窗口设置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