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商务局关于下发保山市边境经合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商发〔2017〕193号

            

各县(市、区)商务(工信)局:  

为规范实施我市边境经合业务,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商务厅进一步精简边境经合业务备案手续的通知》(云商经〔2017〕51号)要求,结合保山实际,特制定《保山市边境经合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发你处,并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商务局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边境经合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实施我市边境经合业务,提高为民服务便利化水平,根据《云南省商务厅进一步精简和改善边境经合业务备案手续的通知》(云商经〔2017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经合业务,是指在保山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承包工程合同。  

第二条 企业开展边境经合业务,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三条 企业边境经合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关系;  

(三)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设备和技术。  


第二章 备案机关

 

第四条 保山市商务局负责对市内企业边境经合业务备案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市商务(工信)局(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辖区企业边境经合业务初审上报及实施管理。  

第三章  备案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备案对象:本市内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质的企业。备案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 遵守外经贸、财务、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管理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备案程序和期限  


第六条  企业提交边境经合业务申请至辖区商务部门,辖区商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将初审文件上报市商务局。企业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表。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办理边境经合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备案表》。  

(三)项目合同。包括缅文及中文翻译件,须加盖合同双方印章。  

(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章,并注明再次复印无效。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章,并注明再次复印无效。  

(六)上一年度公司审计报告。  

(七)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同一项目上一批次项下带出物资和机械设备完成情况表。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市商务局、辖区商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企业自存一份。  

第八条  企业领取《备案表》、《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向辖区海关、商品检验检疫局、边防等部门报备,在核定的期限内如期完成项下物品进出口。  

第九条 辖区商务部门初审内容为:  

    项目真实性审核;《备案表》、《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填报内容是否完整无误,带出物品是否涉及配额许可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是否格式规范、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国有企业边境经合项目否有国资管理部门意见等。

    第十条  商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转报文件上报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在审核企业备案申报材料时,可视情征求发改、国资、外汇、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不按要求完整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或不按法定形式如实、完整、准确填报《备案表》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备案表》的,市商务局将撤销该企业项目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备案申请的商务部门认为企业填写的《备案表》、《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不符合政策要求或涉及配额许可商品的,受理备案申请的商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填写《申请表》或提供配额许可证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在企业按照受理备案申请的商务部门要求重新填写《备案表》、《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前,受理核准申请的商务部门有权暂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局或辖区商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章  延期和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备案后,项下临时带出物品如遇境外政局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无法按核定的工程期限如期返回国内的、或如遇境外不可抗力影响,项下临时带出物品损毁无法返回国内的,须及时向当地海关、商品检验检疫局、边防等部门报告。并由企业提交延期申请、情况说明(含项目地政府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信息)报至辖区商务部门,由辖区商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上报市商务局。  

    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务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总结(包括:工程进展情况、营业额、项目成效、项目收益、外方项目验收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至市商务局、辖区商务(工信)局。  

 

第七章  边境经合项目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地的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边境经合项目,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应遵守投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每月底前,如实向辖区商务部门上报“保山市边境小经合项目执行情况表”,辖区商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上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二条 《备案表》和《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是开展边境经合项目的合法凭证,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如遗失,企业应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市商务局申请补发。补发的《备案表》和《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应在备注栏注明“原证书遗失作废,现予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 自领取《备案表》和《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未在境外启动项目的,《备案表》和《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边境经合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备案表》和《承包工程带出物品清单》的,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将撤销该企业边境经合项目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边境经合项目备案的,商务部门撤销该企业边境经合项目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备案表》的,商务部门将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项目项下人员及带出工程机械设备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非法淘金、伐木及采矿等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商务部门将取消该企业边境外经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商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边境经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1215日起施行。


保山市商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