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印发《保山市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政口〔2020〕4号
腾冲市、龙陵县口岸办:
为加强口岸(通道)全面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提升,市口岸办立足保山实际研究制定了《保山市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口岸办。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口岸(通道)建设,规范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口岸及通道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保山市开发开放,根据《云南省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商口﹝2020﹞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口岸工作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口岸(通道)是指国务院已批准的一类口岸、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确定的拟新开口岸以及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边民通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云南省财政厅下达保山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专项用于加强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便利化和支持口岸正常运转的资金(含腾冲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市、县两级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定期将口岸(通道)运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省口岸办,如遇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口岸(通道)安全有序运行和通关便利化水平提升。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口岸及重点边民通道联检查验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及开展口岸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二)口岸(通道)现场、查验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信息化和智能化等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四)口岸区域内道路、查验货场地面的改善维护补助;
(五)口岸(通道)管理查验协管(检)人员补助,支持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六)毗邻国家口岸互通关键节点查验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助(需报请省政府批准);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大通关建设、强化安全保障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统筹兼顾重点项目和口岸长远规划布局,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一)保障省级口岸建设重点项目实施,按照云南省商务厅口岸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结合保山实际,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和省级口岸年度重点项目;
(二)保障市级口岸重点项目实施,根据《保山市“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口岸建设项目;
(三)保障口岸现场、查验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口岸(通道)管理查验协管(检)人员补助;
(四)保障其他改善和提高口岸通关能力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注重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竞争立项制度,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口岸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优先支持通关现代化设施,确保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通关效益。市口岸办根据省口岸办要求组织口岸(通道)所在县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根据市口岸办部署,项目申报由口岸所在地县(市、区)口岸管理部门牵头,按照“成熟度高、可操作性强、经济效益好”的要求,商当地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具体开展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操作性和合规性负责,形成申报材料后上报市口岸办审核、备案入库。
第九条 口岸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建设项目应分年度纳入项目库,将项目库作为申报项目的唯一入口,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纳入年度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条 市口岸办对县市核实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入库项目清单,及时上报至省口岸建设项目库。项目审查坚持符合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注重凭证的原则,项目审定情况接受口岸管理、发改、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涉及新建和扩建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专项资金下达严格按照省对下资金下达文件落实,腾冲市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龙陵县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口岸建设项目申报和省口岸办项目评审复核情况,由市口岸办出具资金分配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商请市财政局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切块安排到有关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口岸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工过程中,凡涉及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净结余资金需按财务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整安排至口岸在建急需资金项目或口岸运行维护相关事项支出。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省口岸办要求采取自评和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相关县(市、区)口岸管理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并上报自评报告至市口岸办,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因素和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挤占、挪用资金或弄虚作假,造成资金闲置浪费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