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保建规﹝2022﹞57号
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科室站,各燃气企业,各房地产企业:
根据《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保建发〔2020〕17号)要求,为不断优化完善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打造“快捷方便、体系完善、责任明确”的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优化调整事项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要求,将原《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保建发〔2020〕17号)中“2018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已开工、建成的城镇燃气工程由燃气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燃气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监督凭证”调整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已开工、建成的城镇燃气工程(庭院管网)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依据规范要求对燃气工程进行检测(钢管外防腐层检测、无损检测、管道强度检测、管道严密性检测等),出具检测报告,若检测不合格,出具书面问题清单。建设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聘请燃气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通过评审后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经第三方复检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以检测报告为依据进行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除参建各方外,需邀请评审整改方案的燃气专家、第三方检测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参加,同时原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规定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庭院管网燃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向供气单位申请供气。
二、完善庭院管网燃气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流程
新建庭院管网燃气工程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求执行。
(一)庭院管网燃气工程监督划分
庭院管网燃气工程主要指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庭院管网燃气工程作为项目主体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进行监督验收,对燃气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燃气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按照《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36)执行,分部、分项、检验批、隐蔽工程验收按照《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软件》模板进行填报。
(二)竣工验收条件
1.燃气施工图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图审公司出具的有明确结论的咨询意见;
2.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施工过程监督检查提出的所有问题均整改到位;
4.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签字盖章合法有效;
5.监理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签字盖章合法有效;
6.设计、勘察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无勘察单位则不需勘察单位检查报告),签字盖章合法有效;
7.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8.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结构实体检测、功能性试验报告以及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其他各类检测报告(如:防雷接地检测);
(三)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需将燃气工程完整的施工资料装订成册并提交项目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合格且具备所有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到场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到场监督验收过程。涉及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无勘察单位则不需)、设计单位、检测单位、供气单位等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项目负责人到场参加验收,无法到场人员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单位人员(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场参加验收。
三、其他事项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范围、城镇燃气质量安全监督权限划分、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等内容执行《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保建发〔2020〕17)要求。联系人:胡俊杰;联系电话:2207299。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