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保建发﹝2019﹞10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燃气企业: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保山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进驻政务中心要求。各县(市、区)、园区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只能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杜绝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与审批人员见面。窗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业务科室收到相关申请后认真审查,并按照承诺时限回复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必须开具不予受理说明书。
(二)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办理要求。严禁增加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以外的前置条件。申请的城镇燃气经营许可企业符合的条件为: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4.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国家相关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为: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3.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4.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详见国家相关规定)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供应门市管理。重点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门市的管理,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瓶装供应安全技术规程 DBJ53T-28-2010》关于不能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使用本企业的燃气钢瓶向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等方面规定,在核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许可时必须落实该供应站是否属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事后管理
(一)强化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状况核查。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过程中,同时检查企业或供应门市部现状是否满足开展燃气经营的条件,出现与申报时达到的条件不符的,给予一定整改期限,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情节较重(是否影响安全经营)的吊销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情节较轻的在换发新证时不予换发。
(二)严格落实企业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力度与燃气经营许可挂钩机制。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2次以上的在换发新证时不予换发,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直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同一安全隐患整改后连续2次再犯的在换发新证时不予换发,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直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三)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经营燃气企业和有关人员,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及时在信用中国、红黑榜等联合惩戒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报备工作。各县(市、区)、各园区在核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后,务必在15日内将企业、供应门市的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备案。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报告要求。各县(市、区)、各园区必须按照《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小组的通知》要求,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在核实情况后1天内及时上报,城区1小时内务必到场处理,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事故将进行通报。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瑞、李志宏0875-2207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