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通知

保建发﹝2017﹞3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机构,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山市辖区内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实施细则》以及简政放权相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新要求开展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批准范围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实施细则》,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并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以及其他单体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单体建筑面积1000m2以下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确定是否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除上述新建建筑工程外,其他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标准)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新材料的高层建筑工程;做过设计地震动参数复核的高层建筑工程也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批准。同时,鼓励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二、审查批准权限

根据《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指南》,保山市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按照下列权限执行。

(一)报省级审查批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需报省级审查:

1.建筑高度在45米以上的超限高层建筑;

2.使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新材料的高层建筑;

3.单体建筑规模在2万m2以上的大型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4.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非隔震减震技术公共建筑工程。

(二)市级审查批准范围

除报省级审查批准范围外,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

三、审查批准方式

属于市级审查批准范围的建筑工程,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查、市级批准的方式进行审查批准。

(一)县级初审

由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审查批准。

(二)市级审查

鉴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特殊性,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域内的两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保山恒宇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保山市天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组织市级审查任务(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针对各建筑工程的具体组织审查工作,由建设单位在两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中自行选择双方商定后签订合同或由建设单位出具委托书,明确审查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市级组建保山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库(附件1),技术审查工作由组织审查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3-7人单数组成专家组(委员会)承担,专家组长(委员会主任)在选取的专家中推选产生。其中: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建筑工程,由专家组(委员会)成员为5-7人;建筑面积3000m2以下、抗震设防措施相对简单的建筑工程,专家组(委员会)成员为3-5人。

(三)审查方式

市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可以采取集中审查和分散审查两种方式组织审查。

1.集中审查,对于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建筑工程,由专家组(委员会)集中召开会议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把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2.分散审查,对于建筑面积3000m2以下、抗震设防措施相对简单的建筑工程,专家组(委员会)可以不集中召开会议,由图审机构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文件提交给专家组(委员会)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把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四)市级批准

经市级全部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

四、审查批准程序

(一)资料准备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在正式申请批准前,需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审查需要提供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文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构设计计算光盘及其它计算资料,相关试验、检测报告。

2.由建设单位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相关申报材料提供所在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不符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经所在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初审符合规定条件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将专项审查相关申报材料报市级图审机构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图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经全部审查完成后,审查结论为合格的,由图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后上报申请批准;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设计单位另行设计并重新报审;审查结论有重大争议的,可申请省级组织复审。

(二)正式申请

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1.承担市级审查任务图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查报告及附件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专家审查意见、相关表格等);

2.承担市级审查任务图审机构认定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文本和修改说明(包括结构设计计算光盘及其它计算资料)。

(三)审核批准

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再次审核,审核合格后在13个工作日内核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

五、有关要求

(一)设计资质

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千意见(暂行)的通知》(云建震〔2014]130号)要求,保山市震减震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设计文本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文本,按照以下要求制作。

1.设计文本内容须有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规则性判定、针对超限采取的措施、性能目标设定、地震作用下的结构计算分析结论分析、结构设计计算书、彩色效果图、总平面图、相关建筑、结构图纸等,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项目需做专项分析。

2.设计文本使用A3幅面制作,封面应标明报审项目名称(与项目立项相符)和建设、设计单位名称,封面、骑缝处应加盖设计单位行政章;目录页前须附设计人员名单,并由相关注册结构、建筑师在本页签字、盖章(甲、乙类建筑工程各1名以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一级注册结构、建筑师各3名以上),并加盖出图章;设计文本目录页前须有设计单位资质证、勘察单位资质证、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相关批文及意见)彩色影印件。

3.数据光盘应包含技术报告的全部内容(word或PDF格式),要有完整的结构计算模型和数据。

(三)相关表格

市级审查的建筑工程填报《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附件2)《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附件3),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增加《云南省减隔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附件4),高层建筑增加《云南省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表》(附件5),并在相关表格工程名称处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行政公章。

(四)资料整理

承担市级专项审查任务的图审机构完成全部审查内容后,对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完整审查资料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持审查资料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审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审查情况、修改情况、审查结论等内容。附件部分包括专家审查意见、相关表格、立项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

2.修改后的文本。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文本、针对审查意见回复的修改说明、结构设计计算光盘及其它计算资料等,修改完善后统一装订成册:由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图审机构复核后在封面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附件:1.保山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库人员名

2.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

3.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4.云南省减隔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5.云南省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表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6日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