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山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紧急通知
保建发﹝2018﹞1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银监办、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银行业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房地产领域风险,根据《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第24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为保障落实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商品房开发项目在预售阶段,由承购人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统称为预售款,必须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进行统一监管。
(一)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拟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项目,选择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受托银行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未设立专用账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款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由市级和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分级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专用账户按月对账,需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付款金额按时足额进入账户。房地产企业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示交款的预售款专户账号;购房人应直接交款至该账户,鼓励购房人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向监管银行缴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三)保山中心城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由保山市住建局和隆阳区住建局共同监管,其他各县(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由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对账,如发现按时未足额到账的情况,下月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业务。
(四)监控银行应做好账户监控工作,及时核对账户收支情况,配合各级住建部门按月提供账户明细,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汇总报甲方,便于动态监管。
(五)房地产企业、监控银行、住建部门需严格按三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内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做好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
(六)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使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3.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持市、县商品房预售许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
(八)有开发建设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设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若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与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以及法定税费、本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和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
(十)商品房项目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通知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并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证明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
二、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一)市级、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划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监管缺失或违法监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二)监管银行违反《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擅自拨付专用账号内的预售款,或不按要求拨付,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控银行或者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第24号公告)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及电话:陈成 0875-220787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山监管分局
联系人及电话:杨青 0875-2218692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刘玉强 0875-2140124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山监管分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