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公示制度
保建发〔2016〕129号
(保建发〔2016〕129号发布 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我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园林绿化公示制度。
一、园林绿化公示的基本内容:
1.实施“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2.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管理;
3.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审批办理占用绿地和伐移树木手续等。
二、根据园林绿化实际情况,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1.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
2.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
3.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政府发布的公告;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可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园林绿化公示内容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办事程序:
1.“绿色图章”适用程序。建设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验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时,需提交有关图纸及相关资料,并认真填报“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受理审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绿化规划审批工作。审查合格的,由保山市公园管理所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申报图纸图签处加盖“绿色图章”。建设单位持审批书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章的图纸,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2.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管理。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要达到有关指标要求,有新意、有特色、植物配置合理,造景精致。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做到街头绿地、绿带、游园、整洁美观;对花草树木做到及时施肥、浇水、修剪、定期喷洒药物,保证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3.审批办理占用绿地和伐移树木手续。按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进行合理的收费。凡需占用绿化用地、移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规划局和住建局批准的开工许可证后,向公园管理所提出树木移伐书面申请,公园管理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对私自占用绿地、移伐树木的违章行为,公园管理所处将严格按城市绿化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并进行处罚。
五、认真接待并及时处理社会各界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咨询、建议、提案、举报、投诉及来信来访。
对公示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等信息,要由具体承办科室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包括:公示的基本情况、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等内容。如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可进行投诉,监督电话:0875-2207299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