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农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发展,规范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工作。现将《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2023年6月19日保农规﹝2023﹞1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9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一村一品”村镇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主导产业的服务与支持,加快全市“一村一品”村镇建设,充分发挥“一村一品”在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是指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主导产业优势特色鲜明、质量效益明显、联农带农紧密,基本实现村、镇融合发展,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行政村(社区)和乡镇(街道)。
第三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的申报程序、审核认定、动态监测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乡镇、有农业生产的社区或街道。
第五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主导产业应为当地的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加工、特色文化(包括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包括休闲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等)的具体品类。
第六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条件:
1.主导产业基础好。村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200万元,占全村农业生产总值的30%以上。乡镇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镇农业生产总值的20%以上。
2.融合发展程度深。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实现了链条化、一体化发展。电子商务、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生态涵养等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已有初步发展。
3.联农带农作用强。申报村至少有1个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申报乡镇有1个以上农业企业,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镇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
4.特色产品品牌响。申报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商标注册,加强宣传推介,培育知名品牌,在当地有一定美誉度,获得各类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表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按年度进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年度申报不受名额限制。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结合村(社区)、乡镇(街道)产业区域布局以及农林牧渔业发展情况,根据各县(市、区)发展目标可将申报名额下达到乡镇(街道),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申报,并填写《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书》(见附件3)。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对村(社区)、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提供产值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认定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的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的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名单。
第十一条 拟认定的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名单报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有关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认定的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名单提请局党组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 对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按创建基本条件进行3年一次的动态监测,按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监测,对监测不达标的村、镇,取消其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资格。
第十四条 对出现行政区划调整、主导产业变更、示范作用不强、发生严重侵犯群众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的信息变更、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试行,同时废止2022年4月29日印发的《保山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