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等规定,结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中心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中心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科部室对草拟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意见,报稽核执法科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不得答复申请人。
(五)中心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中心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部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科部室答复有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信息技术科负责维护和更新政务新媒体、综合服务平台上公开的内容,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中心各科部室对本科部室形成的属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承担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一)中心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及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办理各项业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四)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五)行政监督与管理。包括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信息。
(六)计划总结。包括中心年度计划总结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七)年度公报。包括中心年度报告、管理运行情况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财政信息。包括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数据和有关情况、“三公”经费、采购招标。
(九)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经依法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单位名单。
(十)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的。
(六)需要对若干信息汇总、分析、加工、重新制作的。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二)项所列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中心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页面、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各管理部服务大厅、中心档案室等文件查阅点。
(五)公告栏、电子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科部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经过“三审三校”,方可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
(二)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由起草信息的科部室在OA系统上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
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中心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各科部室职能职责分流交给涉及的科部室承办,承办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草拟答复意见报中心稽核执法科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答复意见报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审核定稿报领导批准后,对外以中心的名义作出对申请人的正式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得公开的政府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制度。由公开信息的科部室及其分管领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保公积金党组字〔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