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精准实施因城施策,有效激发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24〕161号)、《关于印发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的通知》(保建发〔2024〕76号),经保山市第六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中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中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调整为:在保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执行时间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