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现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批复》(保公管字﹝2025﹞9号),为规范做好此项业务,服务好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保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现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
现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为规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现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工作,结合保山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业务定义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现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签订并备案后,委托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支付至售房人账户。
二、提取对象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
三、提取条件
(一)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条件。
(二)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所购房屋类型为现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人)已将购房信息录入商品房网签系统并进行合同备案,公积金中心能与住建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查询到相关购房合同及备案信息。
(四)售房人同意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提取频次及金额
(一)申请人在签订购房合同的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
(二)有多人申请提取的,所有申请人应当在同一日内申请办理提取。
(三)提取金额必须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提取金额以及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预锁定金额保持一致。
(四)提取金额加上个人自筹资金等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五、提取资金支付
经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人账户。
六、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申请人通过线上(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大厅等,以下同)或线下渠道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个人明细查询》提供给售房人,售房人依据与申请人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自筹部分金额在商品房网签系统上做购房合同录入,经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二)提取信息传递与提取金额锁定。购房合同备案后住建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接口自动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推送到公积金中心,当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申请提取金额时,公积金中心自动对申请人拟提取金额进行锁定,当申请人账户余额小于申请提取金额时,公积金中心向售房人反馈锁定失败信息,业务办理终止。
提取金额锁定后,在该笔提取业务办结或锁定解除以前,申请人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出及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办理提取及所需材料。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线下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将划转至购房合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直付开发企业承诺书》及《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直付委托书》中约定的售房人账户。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与父母或者子女共有房屋产权的,还须提供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法院判决(裁定)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任一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
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直付委托书(附件1);
5.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直付开发企业承诺书(附件2)。
七、购房合同撤销
(一)购房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锁定后办理提取前,发生购房交易行为解除、婚姻关系变动等情形导致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提取金额发生变动的,购房人应当与售房人将原购房合同撤销,由售房人出具《购房合同解除通知书》(附件3)通知公积金中心解除购房人提取金额锁定。
(二)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发生退房行为的,售房人应当出具《购房合同解除通知书》给公积金中心,并将提取资金备注“姓名+公积金直付款”后逐笔、足额从原路径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公积金中心在将退回资金计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给售房人,再由售房人持该证明及其他退房所需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撤销购房合同。
八、提取金额锁定解除
(一)公积金中心收到售房人出具的《购房合同解除通知书》后,解除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锁定。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锁定自动解除: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结的;
2.锁定时间超过12个月,未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的。
九、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时,应当一次性确定所有提取人和提取金额,业务办结后购房人及其配偶不可再次办理购买同一套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业务。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规定办理。
(三)《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直付委托书》、《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直付开发企业承诺书》、《购房合同解除通知书》可通过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表样,网址:https://bsgjj.baoshan.gov.cn/,或到公积金中心各业务办理网点领取。
十、本规程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