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5001271020241289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示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信息

一、行政执法职责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二、行政执法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执法程序

1.使用规范法律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程序正当的要求,行政处罚文书参照《云南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结合中心执法实际完善,经聘请法律顾问法律审查后启用。

2.规范立案。⑴受理:收到职工维权投诉或在日常工作检查发现、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后,进行初步调查,确定相关单位或组织是否存在涉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经初步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形成立案调查报告报法制审核。⑵审核: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比例进行配备。审核人应当对初步调查材料和立案调查报告、投诉材料等进行审核,包括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对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初步判断,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⑶立案决定:经过审核,若符合立案条件,报分管行政执法领导(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须由2018年1月以前从事法制工作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后,报主要领导集体研究)审批,作出立案决定,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启动正式的调查程序。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3.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应亮证执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身份、事由、回避制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注重程序的正当性,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的一并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核内容为: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⑵是否超越中心法定权限;⑶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⑷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⑸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⑹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⑺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⑻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听证结果、法制审核意见,执法人员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包括:事实、证据、拟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拟给予的处罚种类等,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还应当提交单位集体讨论。

7.制作并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8.结案归档。根据案件办结情况,及时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