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533000745298753D/20260929-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6-09-29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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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责令限期缴存。

二、行政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