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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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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机构职能: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保山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公益二类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稽核执法科、计划财务科、业务管理科、信息技术科5个职能科室;下设隆阳管理部、施甸县管理部、腾冲管理部、龙陵县管理部、昌宁县管理部5个派出机构,依照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杨春雪


联系电话:2207686
序号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家机
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90日不收费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其他权利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家机
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90日不收费


 

 


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姓 名证件编号
1匡云25040008009
2杨春雪25040008005
3谢跃武25040008015
4张琼月25040008012
5黄芹佐25040008002
6高雪岚25040008020
7童伟25040008013
8赵春荣25040008019
9杨晓丽25040008004
10杨雯雁25040008006
11许有龙25040008018
12刘晓25040008011
13杨荣博25040008017
14吴易珊25040008007
15王晨25040008016
16刘杨婷25040008021
17王雨佳25040008010
18刘颖25040008001
19李文涛25040008024
20左建华25040008023
21赵羚25040008022
22沈鹏富25040008014
23周艳兰25040008003
24段盛娇25040008025
25朱绍菁25040008026
26李诗师25040008027



执法程序:

(一)行使管理职权与受理投诉

中心通过开展管理工作,查询工商、社保信息,接受职工投诉举报等途径掌握违反《条例》的行为。

(二)案前审查

1.投诉举报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心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3)提供的书面材料充分、真实、有效。书面材料包括:投诉人身份信息、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形成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反映投诉人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

4)属于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责范围。

2.投诉举报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受理:

1)投诉举报对象已注销不存在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2)中心已作出最终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3)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心管理职责范围的。

(三)立案

当事人拒不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中心应当立案。

(三)调查取证

立案后,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四)告知

当事人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中心自准备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罚款数额较大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五)决定

中心审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自审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限期改正决定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中心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或听证结束后,中心复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自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执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结案

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行政处罚流程图:

流程图1.png

执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一)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75690875220768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传媒大厦2号楼B3B区;

(二)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2136389,地址:隆阳区如意巷89号(原市住建局办公楼308室);

(三)信函投诉: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52号,邮政编码:678000           

救济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