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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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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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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8名委员,2018年召开了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包括:保山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工作总结暨2018年工作意见;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财务收支情况;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管理费用预算;保山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性补充资金分配意见;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置腾冲管理部便民服务大厅业务用房;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暂停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关于提前恢复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业务;保山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底有关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直属保山市人民政府公益二类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营和会计核算。内设办公室、稽核执法科、计划财务科、信息技术科、贷款管理科5个科室,下辖隆阳、施甸县、腾冲、龙陵县、昌宁县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77人,其中:编内职工28人,非编合同制职工4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289家,实缴单位    2304家,净增单位207家;新开户职工1.23万人,实缴职工11.23万人,净增职工0.80万人;缴存额18.73亿元,同比增长10.11%。2018年末,缴存总额112.39亿元,同比增长20.00%;缴存余额64.26亿元,同比增长11.97%。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11.86亿元,同比增长23.28%;占当年缴存额的63.32%,比上年增加6.79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48.13亿元,同比增长32.70%。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25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717笔11.70亿元,同比分别减少47.44%、49.42%。

  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93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6060笔104.93亿元,贷款余额66.8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27%、12.55%、7.6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04.02%,比上年下降4.1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无增减。

  (四)融资:2018年末融资余额5.5亿元,同比无增减。

  (五)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28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4.27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04.02%、比上年下降4.1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22,272.95万元,同比增长8.16%。其中:存款利息收入590.7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1,682.2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13,496.58万元,同比增长42.48%。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2,833.2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63.3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实现增值收益8,776.37万元,同比减少21.08%;增值收益率1.44%,比上年减少0.6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476.9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632.9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66.55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336.03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109.37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382.7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101.2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1,743.35万元,同比增长10.69%。其中:人员经费841.02万元,公用经费573.69万元,专项经费328.6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39.49万元,逾期率0.06‰。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新增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476.91万元,全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382.78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10%,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53%。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8年底,我市未发放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逾期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 2018年底,我市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2304个、实缴职工人数112,299人、缴存额187,324.7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9.87%、7.70%和10.1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5.37%,国有企业占15.49%,城镇集体企业占0.74%,外商投资企业占0.7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6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43%,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占0.39%,其他占0.1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95%,国有企业占19.73%,城镇集体企业占0.71%,外商投资企业占1.4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占0.46%,其他占0.01%;中、低收入占99.49%,高收入占0.5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6.41%,国有企业占30.29%,城镇集体企业占0.31%,外商投资企业占2.9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7.5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9%,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占0.99%,其他占0.09%;中、低收入占99.98%,高收入占0.02%。

  (二)提取业务:2018年,4.6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1.87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99%,其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8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9.84%,租赁住房占1.04%,自住住房物业费占1.2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01%,其中: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7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9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84%,死亡或宣告死亡占0.54%。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85%,高收入占0.1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8.5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8.78%。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6,617.6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3.35%,90-144(含)平方米占44.35%,144平方米以上占    52.30%。购买新房占75.01%,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24.9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8.9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7.5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3.5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7.87%,30岁-40岁(含)占35.74%,40岁-50岁(含)占22.23%,50岁以上占4.16%;首次申请贷款占49.21%,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50.79%;中、低收入占99.04%,高收入占0.96%。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6笔187.00万元。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804.7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235.89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4.41%,比上年减少67.6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2018年,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机构及职能调整。

  2. 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8年,保山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无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 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单位和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5,543.00元,中央、省属驻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可参照昆明市标准19,088.00元执行,最低月缴存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3,178.00元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申请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2. 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18年1月,停止职工因装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定。停止执行《保山市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保公管字[2016]7号)。

2018年9月,进一步严格购建自住住房提取时限。一是将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后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由两年内调整为6个月以内;二是对新购建非普通住房停止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职工新购新建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房或综合用房,在购建住房的6个月内可以提取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再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使用政策。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2018年1月,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为购买、建盖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的规定。停止向购买、建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消职工具有3年内购建自住住房合法手续和可在取得房产证的5年(含)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时限规定。对购买房地产开发商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展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楼盘商品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需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购买房地产开发商没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楼盘商品住房和自建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需在办理了该住房不动产权证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购买二手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需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调整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恢复执行对因购买、建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的规定。三是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四是暂停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可以互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暂停职工为未成年子女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无房屋产权),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其他自有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暂停职工的成年未婚子女在保山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无房屋产权),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或配偶)可用该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暂停职工或未婚子女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自有住房做抵押,在保山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暂停职工(或配偶)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自住住房,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其他自有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五是暂停异地贷款的受理发放。暂停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保山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住房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使用规定。

  2018年6月,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二是设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期一年的轮候期。即职工的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或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后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三是调整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得低于40%”调整为“不得低于50%”;四是严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第一、二、三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对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一、二、三套住房的认定,以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含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装修提取)和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合并计算认定。

  2018年9月,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一是停止向购买、建盖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停止向购买、建盖房屋产权性质为综合用房(含商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是取消单身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其无房屋产权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可享受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的使用规定。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2018年,保山市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年利率1.50%。5年期以下(含5年)贷款执行年利率2.75%,5年期以上贷款执行年利率3.2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18年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落实窗口“六个一”服务的基础上,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探索“互联网+住房公积金”服务,让服务更加便民高效。

  1.持续做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一是持续建设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微博、手机APP、自助查询机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渠道由传统的柜面服务拓展到7x24小时互联网服务,为缴存职工提供了多样便捷的服务渠道。该综合服务平台以“优秀”等次在省内率先通过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联合验收,标志着中心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水平步入了全国先进行列;二是依托信息化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关注中心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手机APP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90%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实现“一次不跑”办结。2018年保山中心通过网站、微信、手机APP发布信息655条,发送手机短信143万条,接听(含自助)12329热线电话17604次,网站访问点击量累计159万人次,实现网上互动交流5140人次,网上自助办理缴存业务24336笔、提取业务10209笔。

  2.精简业务材料、优化业务流程。分别于5月、8月、10月精简了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贷款证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再加盖单位公章和取消了贷款抵押物评估报告。同时充分利用建成的电子档案系统信息,凡是职工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等业务同一资料只需提供一次。实现了除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全部业务“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让职工享受到深化放管服改革实实在在的便利。

  3.继续为缴存职工提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增值服务。继与浦发银行合作推出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公积金点贷”消费贷款增值服务后,又分别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合作推出“网捷贷-公积金”和 “快贷-公积金” 消费贷款增值服务。多渠道的普惠金融产品,延伸了住房公积金信息数据利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的不同消费需求,社会反响良好。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 持续优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以及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中心信息化发展实际和政策业务需求做好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及建设,完成异地转移接续直连系统的切换,为职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提升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一是对数据中心机房供电系统进行了双母线供电改造升级,机房内新增精密配电系统;二是对中心机房的10台防火墙设备的软件版本和全部特征库进行了升级,并接入安全态势感知系统;三是进行了机房断电应急演练,关闭所有设备后,模拟了各种情况的电源故障,并对所有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四是添置安全设备,完成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测评及备案工作。

  (五)当年没有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当年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情况。

  (七)当年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