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8名委员,2020年召开了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保山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工作总结暨2020年工作意见;保山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年度管理经费财务报告;保山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财务预算;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度管理经费财务预算;保山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提高我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事项。
(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直属保山市人民政府公益二类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设办公室、稽核执法科、计划财务科、业务管理科、信息技术科5个科室,下辖隆阳、施甸县、腾冲、龙陵县、昌宁县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90人,其中,在编职工30人,非编制职工6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232家, 净增单位75家;新开户职工1.16万人,净增职工0.49万人;实缴单位2,532家,实缴职工12.24万人,缴存额21.5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5%、4.17%、3.61%。2020年末,缴存总额154.67亿元,同比增长16.15%;缴存余额74.86亿元,同比增长8.5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二)提取:2020年,4.80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5.63亿元,同比减少2.62%,占当年缴存额的72.63%,比上年减少4.63%。2020年末,提取总额79.81亿元,同比增长24.3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25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03笔8.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28.88%、612.40%。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25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9,475笔114.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46%、8.12%,贷款余额62.37亿元,同比增长2.2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3.31%,比上年末减少5.1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无增减。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72笔1,867.40万元。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6,722.1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226.7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79笔11,253.50万元,支持职工构建住房面积4.52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719.27万元。至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089笔61,588.80万元,累计贴息846.38万元。
2020年下半年,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得到缓解后,逐步把剩余的2,074笔,金额589,409,157.96元“公转商贴息贷款”全部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无“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4.02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7亿元,1年以上定期存款5.3亿元,其他(协定存款)4.01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无项目贷款和国债)占缴存余额的83.31%、比上年末减少5.1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24,122.60万元,同比增长10.07%。其中:存款利息收入4,457.1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9,665.4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12,303.20万元,同比增长5.64%。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1,704.7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598.4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实现增值收益11,819.40万元,同比增长15.09%;增值收益率1.64%,比上年增加0.10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7.3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545.8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136.22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080.9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188.87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520.1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4,426.3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2,019.69万元,同比增长16.67%。其中:人员经费1,180.13万元,公用经费298.66万元,专项经费540.9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8.69万元,逾期率0.06‰。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520.1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2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51%。2020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3.21%,国有企业占22.46%,城镇集体企业占0.09%,外商投资企业占1.1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1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5%,灵活就业人员占0.38%,其他占0.02%;中、低收入占98.46%,高收入占1.5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63%,国有企业占30.76%,城镇集体企业占0.03%,外商投资企业占1.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0.7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08%,灵活就业人员占0.17%,其他占0.02%;中、低收入占99.50%,高收入占0.5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9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0.27%,租赁住房占1.7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8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07%,出境定居占0.68%,其他(死亡或宣告死亡)占0.4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2.03%,高收入占7.97%。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3.0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2.77%,比上年末下降3.6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8,346.0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5.26%,90-144(含)平方米占94.44%,144平方米以上占 0.30%。购买新房占77.99%,购买二手房占22.0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5.4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3.6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9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62.77%,30岁-40岁(含)占28.77%,40岁-50岁(含)占7.33%,50岁以上占1.13%;首次申请贷款占95.87%,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4.13%;中、低收入占99.53,高收入占0.47%。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4.04%,比上年增加8.1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及时制定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政策方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的快速受理审核,确保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及时发送短信提醒,并电话联系本人了解欠还原因,因疫情影响欠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的,及时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转逾期贷款。
二是继续贯彻落实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在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是加大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单位、企业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同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以及QQ群、微信群等即时通讯工具,公开发布有关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宣传。
四是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畅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和查询,同时开辟柜面预约业务绿色通道,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不中断、服务不缺位”。
2.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一是切实降低企业经济成本,纾解企业困难。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全市共39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涉及职工人数4,088人,累计缓缴金额1,213.43万元;全市共221家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涉及职工人数15,028人,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后少缴住房公积金5,262.86万元。
二是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可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期间缓缴企业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30笔896万元、提取住房公积金843笔236.94万元。2020年,全市没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款职工被作逾期处理的情况。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2020年,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持事业编制30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0年,保山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无变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 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保山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305元;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按保山市社会保障部门2019年度收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基数3,107元执行。
缴存比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扩大缴存范围及对象: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保山市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协议内容。
完善自愿缴存人员参缴及封存条件: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明确缴存义务期;允许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义务期满或者因失业、经营严重亏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停缴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规范异地转出业务:职工调出本市并在外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允许销户提取,必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线上划转。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完善提取范围: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调出本市并在外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允许销户提取。
规范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一是取消了无房屋产权的父母或子女可以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二是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与父母、子女共有房屋产权的,提取额度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按照产权人数平均计算;三是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应当坐落于职工或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户籍地、工作地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规范租房提取的条件:取消了职工及配偶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因购建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延长提取时限:将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规范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的条件:取消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对购建房日期与贷款日期的时间间隔要求以及住房面积限制,同时,对在异地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职工,允许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统一提取间隔时限:除租房提取外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与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购建、大修提取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间隔时间由“两年”统一调整为“12个月”。
3.当年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最高贷款额度:2020年度,继续维持“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政策增加了贷款额度要实行存贷挂钩的规定,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缴存余额之和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对购建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要求必须为普通自住住房。
规范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对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不再以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含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装修提取)和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合并计算认定,而是依据拟购建房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和申请流程:对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申请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的,申请程序由“先过户,后申请”调整为“先申请,后过户”;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申请程序由“先办证,后申请”调整为“先申请,后办证”;对大修自住住房的,调整为取得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概预算后,在大修工程竣工前提出贷款申请。
增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方式:对借款申请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以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通过受委托银行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施工方账户内。
增加失信惩戒强度:将失信人的惩戒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明确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几种情形:一是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二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房的;三是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四是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五是与父母、成年子女以外的共有权人共同购建住房的;六是房屋产权有异议或法律规定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的;七是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的住房公积金,或者近5年内被认定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八是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近5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的;九是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名单的;十是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2020年,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即: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标准为年利率1.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首套住房,5年及以下执行年利率2.75%,5年以上执行年利率3.25%;二套住房执行利率在同期限首套住房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优化服务方式。成立了中心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宣讲服务队,深入单位、企业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制度动员;积极服务购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兼顾疫情防控和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主动联系和服务房地产企业,全年新增按揭合作楼盘30个,至年末按揭合作楼盘达到130个,用活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实现与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间的数据互联共享,无房职工在办理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中心可实时获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缴存职工无需再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的《无房产登记证明》,有效解决了群众办事“多头跑、重复跑”问题。
三是超前完成“跨省通办”事项。按照住建部要求2020年度完成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3个事项的工作部署,中心主要领导亲自抓,部门通力合作,人、财、物全力满足,至年末,已实现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7个事项全程网办。
四是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通过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住房公积金业务知识、窗口服务礼仪等培训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服务“好差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职工综合服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水平,2020年,好评率达100%。
五是持续做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全年“12329”客服热线提供人工及自助语音服务 12,841个,微信公众号提醒推送和手机免费短信发送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239万余条;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各类信息398条,受理网上在线咨询5,369件,答复率100%。至2020年末,“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已突破8.8万人,发送推文70篇,总阅读量达50.7万余次;网上办事大厅签约单位达2,430家,占缴存单位数的91.3%。
六是提升改造窗口服务硬件设施。重新改造装修了昌宁县管理部,改造提升后的管理部服务大厅不仅有业务受理柜台,还增设了咨询填单、叫号等候、自助服务、休息等候等人性化服务功能区域,同时对其他服务窗口统一增设配置了硬件设施设备。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提升网上业务办理功能。升级改版了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新增房地产开发商网上办事大厅,为开发商提供在线业务办理服务,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100%可网上申报办理、个人业务90%可网上申报办理,并为在线业务凭证增加了具有防伪和验真功能的电子印章。
二是拓展在线服务功能。为手机App、网上办事大厅和自助柜员机个人用户提供刷脸方式登录,有效提升登陆便捷度及账户安全性。
三是完善基础数据标准。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具,发现基础数据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四是持续深化“放管服”。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接入了云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及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了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和反馈满意度的途径。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获荣誉情况
2020年,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心省级文明单位通过保山市文明委的动态管理,继续保留省级文明单位荣誉。
(七)当年没有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八)当年没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