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7名委员,2021年召开了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保山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工作总结暨2021年工作意见的报告;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财务预算的审核意见;保山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暂行办法;提高我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事项。
(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直属保山市人民政府公益二类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设办公室、稽核执法科、计划财务科、业务管理科、信息技术科5个科室,下辖隆阳、施甸县、腾冲、龙陵县、昌宁县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6人,其中,在编职工28人,非编制职工5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190家, 净增单位30家;新开户职工1.42万人,净增职工0.56万人;实缴单位2,562家,实缴职工12.80万人,缴存额22.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8%、4.58%、5.76%。2021年末,缴存总额177.4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72%;缴存余额82.49亿元,同比增长10.1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
(二)提取:2021年,4.8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5.14亿元,同比下降3.1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6.52%,比上年减少6.11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94.9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8.9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64笔5.7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4.60%、32.83%。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77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14万笔120.55亿元,贷款余额61.3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3.97%、5.05%、减少1.5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4.42%,比上年末减少8.8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147笔3,700.00万元。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422.1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8,623.26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2.44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25亿元,1年以上定期18.35亿元,其他(协定存款)1.83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无项目贷款和国债)占缴存余额的74.42%、比上年末减少8.8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26,340.52万元,同比增长9.19%。其中:存款利息收入6,107.6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0,232.9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12,448.80万元,同比增长1.18%。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1,841.8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06.9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实现增值收益13,891.72万元,同比增长17.53%;增值收益率1.78%,比上年增加0.1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7]148号)“以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因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较上年下降,未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费用4,167.5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724.21万元。
2021年,上交市财政2020年度中心管理费用3,545.82万元,上缴市财政2020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136.22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520.1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4,150.5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049.36万元,同比增长1.47%。其中:人员经费1,077.05万元,公用经费288.09万元,专项经费684.2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0.10万元,逾期率0.000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520.1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22%,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01%。2021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1.02%,国有企业占22.36%,城镇集体企业占0.08%,外商投资企业占1.1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4.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4%,灵活就业人员占0.36%,其他占0.03%;中、低收入占98.98%,高收入占1.0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3.92%,国有企业占26.88%,外商投资企业占1.6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4.1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88%,灵活就业人员占0.38%,其他占0.14%;中、低收入占98.87%,高收入占1.1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4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21%,租赁住房占2.3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4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31%,出境定居占0.59%,其他(死亡或宣告死亡)占0.6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81%,高收入占3.19%。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7.6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0.44%,比上年末下降2.3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986.6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5.65%,90-144(含)平方米占76.17%,144平方米以上占 18.18%。购买新房占76.68%,购买二手房占23.3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7.0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1.8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1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61.86%,30岁-40岁(含)占32.03%,40岁-50岁(含)占5.50%,50岁以上占0.61%;首次申请贷款占93.7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6.21%;中、低收入占99.85%,高收入占0.15%。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5.98%,比上年减少28.0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中心保持事业编制30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机构职能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保山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保山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933元,不得低于保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020年度收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3,107元。
缴存比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保山市将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从4,320元提高到6,480元。
加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保山市进一步明确对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通过事前告知、严审材料真实性、规范查房授权、完善处理流程等方式,全面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管理。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最高贷款额度:继续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贷款额度实行存贷挂钩,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缴存余额之和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调整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制度:全面取消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制度,对117个房地产开发企业,230个按揭合作项目楼盘按揭贷款保证金1.77亿元解除监管。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即: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标准为年利率1.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首套住房,5年及以下执行年利率2.75%,5年以上执行年利率3.25%;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限基准利率的1.1倍。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制定出台并实施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暂行办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
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两地联办的方式,打破服务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满足职工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在全省率先实现了8项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同时在门户网站设置“跨省通办”专栏,各管理部业务大厅均设立了“跨省通办”服务窗口,线下受理“跨省通办”事项,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导办、帮办、代办服务。
2.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继续保留全部服务网点。中心共设置业务办理窗口7个,分别为:隆阳管理部、施甸县管理部、腾冲管理部、龙陵县管理部、昌宁县管理部、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
二是提升改造窗口服务硬件设施。将前台业务用计算机全面替换为云桌面,高拍仪、指纹仪、身份证读卡器、银行卡读卡器和评价器统一更换为一台集成化采集设备,柜面服务窗口更加整齐划一;更换了隆阳管理部休息等候区桌椅及施甸县、龙陵县管理部的排队叫号窗口屏,同时增设了施甸县、龙陵县管理部咨询填单台和安装了室外LED电子布标,更加体现人性化管理。
三是不断拓展和增强服务手段。推行综合柜员制和非工作日“不打烊”服务,为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提供非工作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预约服务;与云南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对接,持续完善统一身份认证接口、报备中心电子印章、上报汇聚办件业务数据和服务“好差评”情况;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窗通”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同步选择建制建缴;进一步精简和优化业务流程,将各县(市、区)原开立的22个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精简为7个账户,证明材料精简7项、压缩办理时限1项、优化流程3项;完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信息采集,改进消息提醒服务系统,让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享受手机短信等提醒服务;持续推进数据治理工作,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具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发现基础数据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按时按量上报数据至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
四是持续做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全年“12329”客服热线提供人工及自助语音服务 9,326人次,微信公众号提醒推送和手机免费短信发送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153万余条;中心门户网站全年共发布新闻、简报及政策信息121篇,微博账号发布信息118篇,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13条,受理网上在线咨询5011件,答复率100%。截至年末,中心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已突破10万人,发送推文150篇,总阅读量达38.4万余次。网上办事大厅签约单位达2,588家,占缴存单位数的93.2%。
3.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中心通过金融城域网成功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经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授权,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安装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机,为到保山市及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职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推进“智慧公积金”建设。利用“数据共享核验”和“不见面审批”等手段,推出更多服务事项的“一次都不跑”,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100%网上可办。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上线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功能,打通异地转移接续“最后一公里”。
2.开发住房公积金自动缴存入账系统。提供缴存单位委托代扣缴款服务,实现在建行、农行、中行、农商行开户的签约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自动入账一步办结,单位缴存资金自动入账。
3.优化升级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系统。将资金收支集中在市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现业务办理与资金核算分离,减少资金在途占用和资金流转风险,升级了资金风险防控。
4.完成结算接口升级。年内完成了住建部结算接口2.0升级,同时开通了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富滇银行结算接口。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获荣誉情况
1.单位集体荣誉。中心通过第十六届云南省文明单位复查,继续保留省级文明单位荣誉;中心被命名为隆阳区无烟党政机关单位;中心被共青团保山市委认定为一星级保山市青年文明号;中心团支部被共青团保山市委表彰为2020年度“保山市五四红旗团支部”。
2.表彰个人荣誉。中心两名职工分别被中共保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1名职工被共青团保山市委表彰为2020年度“保山市优秀共青团员”;1名职工被中共保山市委网信办表彰为2019—2021年保山市优秀网评员。
(六)当年中心未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不存在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七)当年中心管理人员无违规行为,不存在对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纠正和处理情况。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