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4-9-/2019-031902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1-01
  • 文号
  • 浏览量
  • 49
  • 主题词
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等载体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政策法规科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法规政策法规科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法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