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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20年6月
前 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广大企业加强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省工信厅等各主管部门也结合我省实际,推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的配套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为引导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用足用活各项惠企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编写了《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解读》,以供广大企业参考。
目 录
一、税费支持6
二、财政支持12
三、金融支持17
四、稳岗就业25
五、降低成本36
六、其他支持39
税费支持
【政策内容】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该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经办部门】
当地税务部门
【咨询方式】
12366
【政策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来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经办部门】
当地税务部门
【咨询方式】
12366
【政策内容】
203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办部门】
当地税务部门
【咨询方式】
12366
【政策内容】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来源】
(1)《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
(2)《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经办部门】
当地税务部门
【咨询方式】
12366
【政策内容】
(1)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应缴纳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2)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
(3)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的民航发展基金。
(4)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来源】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
【经办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算,税务部门征收
【咨询方式】
12366
【政策内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4)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以及受疫情影响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
(5)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
【经办部门】
当地税务部门
【咨询方式】
12366
【政策内容】
支持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扩产扩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根据产品层次,按设备投资的20%-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来源】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经办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新产品上市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来源】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经办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内容】
针对中小企业,加大外贸企业保费补贴力度,对年初到疫情结束期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比例由80%提高到100%,对进口医疗物资预付款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助。
【政策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关于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快经贸企业复产复市发展九条措施的意见》(云财外〔2020〕15号)
【经办部门】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投资促进局
各州(市)、县(区)商务局
【政策内容】
对全省重点有色金属产品进行商业收储,收储总量约为80万吨,收储时间为一年。收储所需资金由企业以产品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对企业收储给予银行贷款部分贴息。其中,对收储锡、锗、铟的企业给予80%的贴息补助;对收储铜、电解铝、铅、锌的企业给予60%的贴息补助。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经办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配合
【政策内容】
(1)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户300户以上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住宿、餐饮企业减免租金超过30天且减免比例为50%以上的,按租金实际减免额的20%进行补助,每户商业综合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受疫情影响,2020年营业额仍超过1亿元且营业额增幅排名前10名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对2020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
(3)2020年,对报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合规新评定为五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新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对符合《云南省精品酒店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或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新验收达标的精品酒店和五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
(4)2020年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以后年销售额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
(5)支持社区餐饮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加快铺设城市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投放智能生鲜自提柜、取餐柜等新型社区化配送设施,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新建或改造服务餐饮物流配送的城市低温仓储集配中心,购置节能环保的冷藏运输、蓄冷保温配送设备,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加快发展12条实施意见》(云财外〔2020〕22号)
【经办部门】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各州(市)、县(区)商务局
各州(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内容】
(1)对在“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销售文旅新产品且月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按月进行销售额排名并对前30名予以奖励,其中第1—10名各奖励30万元,第11—20名各奖励20万元,第21—30名各奖励10万元。
(2)2020年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由省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3号)
【经办部门】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财政厅
各州(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内容】
(1)对复工复产和受疫情影响但未停工停产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名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筛选后,汇总至省发展改革委梳理确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将名单推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尤其是产业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实行针对性授信和多渠道融资。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由云南银保监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实行针对性授信,开辟特事特办、优先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入库、信用评级、授信评审等内部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鼓励企业首发、再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先安排审核和注册报备。鼓励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有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提升企业自主融资能力。
(3)降低融资利率和办理费用。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由各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给予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执行同类型同等条件企业贷款的最低利率。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各项减费让利措施,收取的业务办理有关费用标准降低50%。
(4)加大贴息补助。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2020年内新增的1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5)降低担保费率。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2020年内新增的1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免收担保费;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现行担保费率基础上享受50%的优惠。已享受国家和省级政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的企业,鼓励使用“银税互动”,获得信贷支持。
(6)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采取名单制与银行自主选择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对名单制企业给予较高补偿比例;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是否纳入补偿范围;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上浮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利率。
【政策来源】
(1)《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0〕523号)
【经办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先进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省农业农村厅(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企业)、省商务厅(现代物流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业企业);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
各金融机构
【政策内容】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1)《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
(2)《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云财金〔2020〕24号)
【经办和咨询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其在州(市)、县(区)对应的部门
3.新增贷款省级贴息
【政策内容】
在疫情防控期内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
【政策来源】
(1)《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
(2)《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云财金〔2020〕24号)
【经办和咨询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其在州(市)、县(区)对应的部门
【政策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3)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滇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的融资需求,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规模比2019年同期增长5%,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
【经办部门】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云南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策内容】
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年底前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政策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经办部门】
云南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策内容】
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恢复生产,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免除反担保措施,保费减按0.5%收取;对因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无法按期还款的在保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保续贷工作,并给予减免部分保费的支持。
【政策来源】
《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的通知》(云融担通〔2020〕13号)
【经办单位】
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政策内容】
对限额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额行业排名在全省前10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新增1年期以内用于复工营业的流动性银行贷款的,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
【政策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加快发展12条实施意见》(云财外〔2020〕22号)
【经办部门】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各州(市)、县(区)商务局
各州(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内容】
(1)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还款到期的困难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本金和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文旅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予以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引导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文旅企业降低贷款利率。全省新发放普惠性小微文旅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0.5个百分点。
(2)在滇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文旅支行或文旅事业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各类融资工具为文旅项目和文旅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的文旅企业,鼓励使用“银税互动”,获得信贷支持。
(3)对文旅企业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家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3号)
【经办部门】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各州(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内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政策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经办部门】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方式】
12333
【政策内容】
(1)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经扣减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应支付待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应针对本统筹区各参保企业经营情况,分类制定减征方案和医保基金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和医保基金可持续。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区确定。
(2)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待遇保障不受影响。
【政策来源】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
【经办部门】
参保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
【咨询方式】
12333
【政策内容】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政策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建金〔2020〕33号)
【经办部门】
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方式】
12329
12333
【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经办部门】
参保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
【咨询方式】
12333
【政策内容】
2020年6月底前,全省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经办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方式】
12333
【政策内容】
(1)降低创业门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2)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
(3)加大“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从事自主创业的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有优质创业项目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4)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经办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省妇联
【政策内容】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按省外300元/人、省内2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经办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方式】
12333
【政策内容】
(1)对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对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励。
(2)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对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从省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吸纳20人以内(含2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人补助,吸纳20人以上30人以内(含3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500元/人补助,吸纳30人以上40人以内(含4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00元/人补助,吸纳4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政策来源】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经办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方式】
12333
【政策内容】
(1)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补贴。
(2)对企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和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到合作建设的培训中心授课。
【政策来源】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经办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方式】
12333
【政策内容】
(1)支持群体增加。2020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3)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4)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5)降低利率水平。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6)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经办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咨询方式】
12333
【政策内容】
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市场主体,在减免一个季度房租的基础上,扩展至减免全年房租。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经办部门】
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配合
【咨询方式】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63956106,63956114;
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处:63611285;
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63645029;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63624279
【政策内容】
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防疫物资生产线按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全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的90%结算。
【政策来源】
(1)《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98号)
【经办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配合
【咨询方式】
95598
【政策内容】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联动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政策来源】
(1)《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285号)
【经办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中石油云南天然气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配合
【政策内容】
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经办部门】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政策内容】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有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及时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鼓励保险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
【经办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云南银保监局
【政策内容】
(1)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确保投资项目立项、工程报建、水电气接入等服务不断档、高效率。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后续补交纸质原件。
(2)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力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3)推行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审核制度,要件齐备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缩短审批时限。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
【经办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政策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以园中园或区中园的形式发展10个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每个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2平方公里。省级财政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等形式,筹集100亿元资金,重点支持园区配套建设。力争每个园区产值达20亿元以上。由省财政根据园区投资强度给予总投资额5%—10%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入驻园区企业可享受省级农业专业化产业园农产品加工用电价格政策。
【政策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经办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