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祝社):
你公司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从事食盐批发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二条规定。我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179.44292吨,并责令停止批发活动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云南省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盐政处字〔2018〕第13号(原件保管在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科,公告期间内可自行来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保山市盐务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