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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司法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市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负责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和市级及以上人大常委会征求市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司法所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联系保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管理保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联系保山市律师协会、云南省公证协会保山办事处、保山市司法鉴定协会、保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法律职业人员参加入职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以党的建设统领司法行政工作为主线,大力加强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一是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集中培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支部主题党日等方式,持续深化理论武装,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及时制定基层党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四个清单”,有效推动“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发展,打造“法润民心.律动保山”法律服务党建品牌,实现基层党建与法律服务同频共振、互促共融。二是扎实开展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坚持把深化思想认识作为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效能建设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论述,把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思想理论武装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使命的根本要求,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三是大力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守好意识形态建设主阵地。四是抓好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树牢主责意识,认真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成果,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精神堤坝。
以法治保山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组织召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总结依法治市工作成绩,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相关工作,审议通过《中共保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保山市2022年法治建设督察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依法治市任务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保山市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结合实际,制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制发《法治保山建设指标体系》《保山市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工作落实。对五县(市、区)和部分市直单位进行法治建设实地督察,及时反馈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保山。组织依法治市委员会4个协调小组开展2021年度市级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印发《中共保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评价等次的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及期限,督促各单位开展整改。制定《保山市2022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细则》,对2022年度考核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各协调小组开展省对市考核中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以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持续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完成了《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指导、草案审查和政府议案报送工作。调研起草《保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持续提升重大决策法治化水平,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持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和网上考试制度,不断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案卷评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全市行政执法质量。持续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制定《保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试行)》,推动全市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以平安创建为契机,坚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围绕“防风险、保安全、迎二十大”工作主线,组织督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紧盯重点关键,压紧压实责任,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全力推进风险防控,紧抓源头防范、预警预防和应对处置,确保各类风险问题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以实际行动做好了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安保维稳各项工作。坚决确保特殊人群管控到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全面落实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措施,对重点人员实行重点安全管控、重点风险排查化解、重点时段安全防范。日常注重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关怀,消除不稳定安全隐患。同时抓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加强与监所信息交互、协作配合,认真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异地人员“双列管”等制度。加强与民政、人社等部门协调合作,为刑释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坚决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抓好排查,形成常态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网络,集中开展网格化、立体化矛盾风险排查化解。抓实化解,整合多元力量。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行业对接”机制和公众参与力度。抓牢基础,夯实调解队伍。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选任方式和条件,坚持选聘结合、专兼结合原则,注重吸收退休政法干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坚决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市强戒所扎实维护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工作,抓实抓细疫情防控措施,着力防范戒毒执法风险,积极探索教育戒治新模式,连续11年实现场所“六无”管理目标和疫情防控“零感染、零报告、零炒作”。
以司法为民为中心,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与法治保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围绕保稳定、求发展,切实提升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建设,深化“一个主题,三个切入点,十项工程”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共同推进。普法依法治理新格局逐步形成。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和《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制定《2022年保山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紧扣保山“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纵深推进全民守法普法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格局。深化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持续深化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组建“普法讲师团”,积极参加各部门、行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开展专题法治讲座等普法活动,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普法依法治理氛围。法律服务惠民利民作用充分发挥。重点关注“疫情防控、乡村振兴发展、农民工讨薪”等民生领域,不断优化法律服务措施。开通“法援绿色通道”,切实推进“公证、司法鉴定减证便民”举措,实施法律服务“预约办、在线办、上门办”服务,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和“惠民利民”。制定《保山市巩固深化“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服务内容和工作制度。与市国资委联合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合规建设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组建法律服务团,对市属国有企业8个母公司和23个重要子公司,通过“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法治体检、深入企业帮助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式开展专项法律服务。认真落实重大案(事)件接案审查、“凡涉必报”、集体讨论、请示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管好每一个律师、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保山市司法局共设置13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法治调研与督察科、立法科、戒毒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装备财务保障科、科技信息科。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3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1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1人(离休1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3人(离休0人,退休23人)。
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度收入合计9,495,248.5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493,399.69元,占总收入的99.98%;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848.82元,占总收入的0.02%。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360,389.64元,增长3.94%。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58,540.82元,增长3.92%;上级补助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事业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经营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其他收入增加1,848.82元,2021年无此收入。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变动,2022年退休5人、调入6人、招录1人,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各项人员经费以及部门公用经费增加160,219.79元;二是其他收入(个税手续费)增加1,848.82元;三是项目调整,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增加198,321.03元,其中:新增省级选调生工作生活补助项目50,000.00元,法律服务进国企项目和执法执勤车辆购置增加467,302.31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增加50,000.00元,两新组织基层党建经费项目减少300.00元,法律援助补助资金减少93,000.00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减少55,212.00元,法治建设项目减少199,996.30元,智慧司法融平台建设项目减少20,472.98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度支出合计9,493,399.69元。其中:基本支出8,270,687.89元,占总支出的87.12%;项目支出1,222,711.80元,占总支出的12.88%;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26,527.47元,增长1.35%。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60,219.79元,增长1.98%;项目支出减少33,692.32元,下降2.68%;上缴上级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经营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变动,2022年退休5人、调入6人、招录1人,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各项人员经费以及政府绩效支出增加156,577.74元,部门公用经费增加3,642.05元;二是项目调整,项目支出减少33,692.32元,其中:两新组织基层党建经费项目减少300.00元,法律援助补助资金减少136,650.00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项经费减少55,212.00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经费减少213,485.65元,智慧司法融平台建设项目减少20,472.98元,门禁监控建设、公务用车购置等项目增加299,273.71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增加50,000.00元,新增省级选调生工作生活补助项目50,000.00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270,687.89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583,572.33元,占基本支出的91.6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687,115.56元,占基本支出的8.3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222,711.80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两新组织基层党建工作项目61,600.00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
2.选调生补助经费项目50,000.00元,主要用于云南省选调生工作和生活补助。
3.公共法律服务42,300.00元,主要用于“12348”法律热线律师值班、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和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补助。
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62,118.00元,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
5.其他公共安全支出50,000.00元,主要用于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
6.其他司法支出项目961,731.83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车辆购置、法律服务进国企服务等业务和装备支出。市司法局、市国资委组织律师团队为国企开展法治体检工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493,399.69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增加126,527.47元,增长1.35%,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变动,2022年退休5人、调入6人、招录1人,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各项人员经费以及政府绩效支出增加156,577.74元,部门公用经费增加3,642.05元;二是项目调整,项目支出减少33,692.32元,其中:两新组织基层党建经费项目减少300.00元,法律援助补助资金减少136,650.00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项经费减少55,212.00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经费减少213,485.65元,智慧司法融平台建设项目减少20,472.98元,门禁监控建设、公务用车购置等项目增加299,273.71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增加50,000.00元,新增省级选调生工作生活补助项目50,000.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11,6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8%。主要用于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61,600.00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1,600.00元;组织事务支出50,000.00元,其中:其他组织事务支出50,000.00元。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7,789,167.0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04%。主要用于司法支出7,789,167.05元,其中:行政运行6,659,167.89元、公共法律服务42,300.00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62,118.00元、事业运行18,887.36元、其他司法支出项目961,731.83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50,000.00元,其中:其他公共安全支出50,000.00元。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61,731.8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13%。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961,731.83元,其中:行政单位离退休191,176.0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41,429.12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29,126.71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619,689.8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53%。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619,689.81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398,943.93元、事业单位医疗1,618.56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19,127.32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11,211.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2%。主要用于其他城乡社区支出11,211.00元,其中:其他城乡社区支出11,211.00元。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05,400.00元,支出决算为311,164.02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7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245,189.38元,占总支出决算的78.8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6,341.67元,占总支出决算的18.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9,632.97元,占总支出决算的3.1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9,632.97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05,400.00元,支出决算为311,164.02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7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245,189.38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19%;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6,341.6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632.9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8.16%。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疫情原因公务接待数量低于预期;二是公务用车采购实际费用小于预算。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32,390.51元,增长295.0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245,189.38元,2021年无此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3,611.84元,下降19.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812.97元,增长9.22%。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购置执法执勤车一辆。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原有车辆使用时间较长,维修费用高昂,经向市公车领导小组申请同意重新购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全年24,000.00元、维修费34,496.40元、过路过桥费3,782.00元、保险费10,019.09元。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9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司法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87,115.56元,比上年增加3,642.05元,增长0.53%,主要原因为人员变动,机关运行经费随之增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劳务费、水费、工会费、公务用车租赁费、邮电费、其他交通费、公务接待费、离退休公用经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山市司法局资产总额12,689,332.86元,其中,流动资产67,593.61元,固定资产9,091,739.25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3,530,00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70,927.71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91,079.64元,流动资产减少20,151.93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348,8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43项,账面原值1,066,392.1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26,472.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14,110.09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7,729.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6,381.09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1,310.09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2.7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22年保山市司法局“三公”经费预算数405,400.00元,在2022年决算报表中错误填写为370,000.00元,以实际预算批复数进行公开。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监督索引号530500001315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