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60902-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26-09-02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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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保山市司法局

职权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原登记事项,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二)无正当理由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明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注: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同时需符合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审批和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212215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司法局政治部,电话号码:(0875)2148077,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
3.信函投诉:保山市司法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邮箱:保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sf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sfjfjk@163.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