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上述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办理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保山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变更后,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许可条件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公证员执业证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原执业公证机构出具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原执业公证机构提供 |
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3 |
拟任用公证机构推荐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拟任用公证机构提供 |
|
4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原执业公证机构和拟任用公证机构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并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
注: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初审通过后,由保山市司法局提供;2.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一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102);
邮政编码:6780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审核。
2.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结果在中国信用网站、云南信用网站、云南司法行政网等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换发公证员执业证,证件有效期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公证员执业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公证员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执业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保山司法局的,由保山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领取,或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保山市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102)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5—2218987。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保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邮政编码:678000。
(二)咨询回复
电话及信函回复。
十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