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波、普美蓉、支涵:
你向本机关提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杨洪波执业机构由隆阳区青华法律服务所变更至隆阳区九隆法律服务所,准予普美蓉执业机构由隆阳区九隆法律服务所变更至隆阳区兰城法律服务所,准予支涵执业机构由昌宁县翁堵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至昌宁县田园镇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待云南省司法厅统一印制后另行通知领取。
保山市司法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