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41108-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文号
  • 保司许〔2024〕8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行政许可决定书(保司许〔2024〕8号)

隆阳区九隆法律服务所:

你所提交的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申请材料,经隆阳区司法局审查后连同审查意见报送至本机关,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隆阳区九隆法律服务所普美蓉退出合伙人,杨洪波加入合伙人。

保山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