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昌:
你因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情形,经审查,符合注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王华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25751311200688),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