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41108-0002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文号
  • 保司许〔2024〕29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保司许〔2024〕29号)

陶自明:

你因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情形,经审查,符合注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陶自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25750711200719),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