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40819-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发布日期
  • 2024-08-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毕某某不服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政行复终决字〔2024〕42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行复终决字〔2024〕42号

申请人:毕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MB1030164R。

法定代表人:范伟,支队长。

申请人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4〕5305002600108445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