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字〔2024〕48号
申请人:樊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MB1030164R。
法定代表人:范伟,支队长。
申请人樊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4〕5305002600108500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1月5日,申请人驾车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附近路段时遇交警执勤,申请人配合交警执勤出示驾驶证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被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首先,申请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执勤民警未明确告知酒精呼气测试产生的后果以及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的需当场提出,事后提出的将不予采纳,致使申请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其次,申请人对执勤民警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呼气酒精测试仪质量是否合格、日常存放和保养是否符合规定存疑。再次,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向申请人释明所签材料名称及签署后产生的后果。最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2024年3月28日才作出《处罚决定》,存在超期情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5日,申请人驾车沿隆阳区辛街乡街子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3:45,车辆行驶至辛街街道0公里2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5mg/100ml。后经系统核查,申请人于2016年7月1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给予行政处罚,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执勤民警对申请人使用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为合格。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及处罚决定超期的情形。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于2016年申领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受处罚时记满12分,驾驶证尚在实习期,被公安机关予以注销。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又重新申领了档案编号为330681228446,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2024年1月5日23:45,申请人驾驶云MRXXX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道0千米20米处遇交警执勤,经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75mg/100ml。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无异议,无陈述意见。被申请人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型号为酒易A20,出厂编号为A200985,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当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隆阳交警大队)对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申请人于2016年7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轻纺城中队查获,2016年7月15日被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2024年3月13日,隆阳交警大队对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申请人1500元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和5日内向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申请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当日将《处罚决定》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樊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樊某某驾驶证情况截图;2.樊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案件编号:530502393040840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3.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4.《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305023930408405);5.《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隆公(交)立案字〔2024〕2号)、李维洋、徐杰出具的《查获经过》;6.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况截图、《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樊某某交通违法前科情况查询的说明》;7.《询问笔录》(樊某某);8.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审批表》(保公(交)审字〔2024〕第530502393040840号)、《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4〕5305002600108500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5日又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拟被处以罚款1500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隆阳交警大队在进行处罚前告知时,告知申请人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如要求听证,应当五日内向隆阳交警大队提出,属于听证权利告知错误。但因隆阳交警大队已经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且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该告知错误对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属程序轻微违法。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于2024年3月28日才作出《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存在超期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拟给予申请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事项,隆阳交警大队于2024年3月13日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保障其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在听证期限届满后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程序轻微违法,该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4〕5305002600108500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