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行复终决字〔2024〕6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MB1030164R。
法定代表人:范伟,支队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5月1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4〕5305002600109952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