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行复终决字〔2023〕88号
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108364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有志,局长。
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隆)〔2023〕20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后当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