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40819-00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发布日期
  • 2024-08-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政行复终决字〔2023〕8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行复终决字〔2023〕88号

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108364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有志,局长。

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隆)〔2023〕20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后当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