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行复终决字〔2024〕2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MB1030164R。
法定代表人:范伟,支队长。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2月3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4〕5305002600106344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以拟与申请人采取和解或其他合法处理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为由申请中止审查,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中止审理,本机关于2023年5月9日中止本案审理。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恢复审理。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