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山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方强,局长。
申请人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教育体育局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的《保山市2024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选用结果公示》(以下简称《教材选用结果公示》)于2024年10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的《教材选用结果公示》;2.请求2024年秋季学期从7年级开始继续使用由XXXX出版社出版、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的7—9年级英语教材。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国家教程新修订教材选用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教材选用工作公告》),公告明确说明送审教材范围为“列入教育部发布的《2024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22年版课程标准修订)》中的教材版本”。2024年8月1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作出了《教材选用结果公示》,该公示表明被申请人决定从2024年秋季开始停止使用由XXXX出版社出版的初中英语教材,选用由XXXX出版社出版的初中英语教材供全市适龄学生使用。该公示结果直接导致申请人发行的教材被停用,XXXX出版社授权委托申请人直接办理《英语》(7—9年级)教科书的所有一切相关事宜,故该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截至2024年7月15日,教育部门户网站及云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并未公布《2024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22年版课程标准修订)》,被申请人此次教材选用是毫无根据的教材选用,且涉嫌选用非法教材。被申请人2024年教材选用违反了教育部及云南省教育厅规定于当年5月中旬前完成教材选用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选用教材主体适格,教材选用有政策依据且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及工作要求。2024年5月30日,云南省教材委办公室召开会议,启动云南省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使用工作,各州市拷贝了《2024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其中包括了《2024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用书目录(根据2022年版课程标准修订)》。被申请人及时研究制定了《保山市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使用实施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6月5日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工作公告》,公开征集教材样书,6个学科共征集到54个版本的教材样书,其中初中英语6个版本,均在教育部公布的目录内。2024年7月29日至31日开展了教材选用工作。2024年8月1日,将选用结果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2024年8月9日,将教材选用结果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选用教材工作结束。本次教材参选对象是出版社,申请人仅为参选XXXX出版社的参选代理人,没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教材选用不涉及听证告知及听证事项,申请人请求继续使用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的7—9年级英语教材不符合文件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一、XXXX出版社于2024年3月1日向云南省教育厅及各州、市、区、县教育体育局出具《委托书》,载明:《英语》(7—9年级)及教师教学用书(7—9年级)等24种图书是XXXX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义务教育教科书及教师用书,现授权委托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直接办理以上教科书、教师用书及原配教辅的所有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且不限于教科书、教师用书及原配教辅推广、选用、培训、发行、供货、结算、招投标、维权、复议、诉讼等。
二、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教材选用工作公告》,要求有意参评的教材出版单位于2024年7月23日18:00前向保山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提出申报并按要求报送材料。2024年7月18日,XXXX出版社向被申请人提交参评教材样书及相关材料,并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代表其参加保山市初中英语教科书的参评工作,并代表XXXX出版社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处理该工作中的一切事宜。XXXX出版社、XXXX出版社等6家出版社选送了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七至九年级上、下册教材。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教材选用结果公示》,将保山市2024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选用结果予以公示,其中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七至九年级上、下册教材选定由XXXX出版社编写、出版的教材,并载明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实名向保山市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选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2024年8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当面回复。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将保山市教材选用结果向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委托书(XXXX出版社2024年3月1日出具);2.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选用工作的公告;3.关于报送初中英语教材参与保山市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选用的公函、保山市中小学教材选送登记表、委托书(XXXX出版社2024年7月18日出具);4.保山市2024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选用结果公示;5.关于《保山市2024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选用结果公示》之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委托授权书(某某传媒有限公司2024年8月2日出具)、保山市教体局关于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的回复会议纪要及照片;6.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保山市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新修订教材选用结果的报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教材选用工作针对的是教材出版单位,XXXX出版社以自己的名义参选本次教材选用,申请人作为XXXX出版社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英语》(7—9年级)及教师教学用书(7—9年级)等教科书、教师用书及原配教辅推广、选用、培训、发行、供货、复议、诉讼等相关事宜,仅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故申请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