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山腾冲某公司
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1083640。
法定代表人:杨有志,局长。
申请人保山腾冲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腾)〔2025〕11号)于2025年5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通知补正,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于2025年6月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