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5112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政行复终决字〔2025〕2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5〕530500260012651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