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5〕530500260012651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