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复〔2025〕19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公(交)行罚决字〔2025〕530500260013178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