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3-7/20260213-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文号
  • 保政复〔2025〕21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复〔2025〕21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复〔202521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远征路12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530599193205062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