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复〔2025〕2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远征路12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530599193205062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