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云瑞收费站。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530591193038880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