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远征路122号。
刘某某不服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599160272273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