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了部署,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四是尊重科学,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和规律,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是坚持大胆创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大力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要根据云南省司法厅、保山市司法局2017年基层工作要点,加大对小区物业、校园、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必须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发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总结借鉴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资关系、小区物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根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情况和特点,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已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尚未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纳入调解范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以方便群众调解为目的选择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要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和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方便群众调解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综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法院。
四、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单位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设立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聘请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行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建设一支适应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需要,专兼职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室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化解以矛盾纠纷需要,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要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要求,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途径。
五、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把握趋势、掌握规律;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根据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分析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反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制度,明确移交委托范围,规范移交委托程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要加强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人员组成,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考核,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规范文书和卷宗制作,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等,不断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水平。
六、进一步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和水平
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云财行〔2007〕311号)要求,切实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要求,把人民和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组织实施,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七、全力排查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
要及时受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应认真听取当事人诉求,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对有关单位移交委托调解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向委托单位反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对合法诉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放弃于法无据、于理不符的要求,说服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的,要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可能引发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善于运用专业知识调解,注重发挥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对复杂疑难案件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矛盾纠纷得到科学公正处理。要善于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既讲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统筹谋划。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本地区本单位的创新突破口,加大推进力度。要认真总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推广指导面上建设工作。要广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典型经验、人民调解特点优势、工作成效等,大力表彰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员选任培训等法定职责,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大力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和抚恤的情况,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协调落实生活救助或抚恤优待政策,为他们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
保山市司法局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