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函〔2019〕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在20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制度执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制度执行。
四、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须按照《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全面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保财采〔2019〕7号)要求,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或备案。
五、市级及各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履职,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属驻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