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18-073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县(市、区)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文号
  • 隆政办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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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地热水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地热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保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地热水的开发与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包括埋藏在地面以下25℃以上的地下水和自然出露的温泉。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 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全区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仅限于已纳入《隆阳区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设置的勘查区块范围,规划设置的勘查区块范围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在规划设置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必须遵循总量控制,开采量与补给量平衡的原则,严禁超量开采。

第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地热水资源勘查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配置资源,使资源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给有实力、技术强、重环保的优势企业。

第七条 勘查和开采地热水资源必须符合土地、矿产、城镇、水务、环保、林业等相关行业规划和其他法定条件。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和《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的相关规定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负责对非法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申请开采地热水资源占用土地进行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对申请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的,依法受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对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区水务局:负责对非法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核定地下水开采量,计量征收水资源费;对开发使用过程中的水量及地下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落实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保护措施;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林业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林地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涉及使用林地的,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对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施工技术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营性地热水资源市场主体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管理。

(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估和监管。

(八)区税务局:负责对开发经营地热水资源办理税务登记证,征收地热水资源相关税费。

(九)区旅游发展局:负责对全区旅游发展规划中的地热勘查、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不符合土地、林业、城镇、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地热井附近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污染物排放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取水条件不符合水务部门要求的,无节水节能装置、无环保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其他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予以依法处罚并坚决取缔;正在实施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行为的,坚决制止、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条 坚持地热资源国家所有和有偿使用制度。对获得开采使用权的地热水,由水务部门按相关标准计量征收水资源费,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对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必须严格落实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和开采标高控制,加强地热水动态监测,经监测需调整开采量、开采标高和回灌处理的,必须严格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8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