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确定保山市财政局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