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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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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整改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此前出台的政策文件和规划,全面自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路径和意见,层层落实整改责任,逐级逐项制定整改方案。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整改方案于2017年4月8日前报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二、报告整改结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任务,于2017年4月30日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于2017年5月3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填报保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情况表(附件1)。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市整改报告后,按程序报送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高度重视整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整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积极主动配合。要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既抓紧整改又要完善政策,既要解决好存在的问题也要建立起长效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四、加快推进整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宣传解读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扎实细致地做好搬迁户的思想引导工作,绝不能因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调整而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整改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将会同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若干督导督查组,适时跟踪督查,督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快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列出问题清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保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
根据国家、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31号)要求,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我市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逐一进行整改。通过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序稳妥推进。
二、整改原则
(一)向上看齐,对下补齐。整改工作与国家和省有关易地扶贫搬迁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整改措施不折不扣与国家和省政策看齐,确保政策不走样、措施不脱节。
(二)坚守底线,严守红线。以稳定脱贫为目标,坚守列入国家规划的94014人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底线。实事求是,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充分考虑搬迁群众诉求,严守新建房面积标准、力控群众搬迁负债、严格各渠道资金管理、建新拆旧和退地复垦等工作红线。
(三)强化责任,稳妥整改。落实县抓落实工作机制,层层压实整改工作责任,明确整改工作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细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改时间节点
以2017年2月28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存量和增量进行整改,对此前没有实际动工的搬迁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对此前已开工的搬迁任务进行全面对标核查,列出问题清单,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确保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不走偏、不走样。
四、整改任务
(一)调整完善补助政策
1.政策要点
严格区分建档立卡和同步搬迁两类对象,合理制定以人口为对象的补助标准,决不能让贫困户因搬迁而举债或增加负债。
2.存在问题
我市不分搬迁家庭人口多少,每户补助6万元,与国家按人补助的要求不符;每户安排6万元的贴息借款,将导致贫困搬迁户大量负债,与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决不能因易地扶贫搬迁而让贫困户出现新的大额负债的指示精神不符。
3.整改措施
(1)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补助政策。补助方式由按户补助调整为按人补助,补助标准由户均补助6万元调整为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人均0.6万元给予奖励,但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整改责任主体: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取消统一的贫困户建房借款政策。纳入国家规划的9401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目前统一的每户可向县级平台公司申请6万元低成本长期借款的政策。(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
(3)明晰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借款不超过6万元政策不变。(整改责任主体: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调整下达三年行动计划和2016年搬迁计划任务。由市扶贫办牵头,将9401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认定的同步搬迁人口规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由市扶贫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按人调整下达2016年搬迁计划任务。
(5)调整下达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人调整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和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计划;市财政局按人调整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扶贫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衔接落实。
(6)贯彻落实省级政策资金文件精神。市财政、发展改革、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接文后3日内转发省级有关部门调整完善的《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及拨付方案》《关于明确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以及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7)调整完善资金拨付手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及各县(市、区)平台公司根据省、市调整下达的资金计划,完善相关手续,相应调整已拨付资金。同步做好县(市、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平稳完成相关工作。
(二)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1.政策要点
搬迁对象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布、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识别认定,登记造册。识别认定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同步搬迁人口录入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原址原拆原建、不能通过“挪穷窝”实现“换穷业”,以及工矿塌陷区、工程性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在精准确定搬迁对象的基础上,对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优先实施搬迁,“十三五”时期,全市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4014人。
2.存在问题
我市“部分搬迁户在村落内部换了宅基地”“有些地方的易地扶贫搬迁成了变相的建造新农居”。部分已补助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对象不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部分需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经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部分地方将以前年度已经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重复纳入“三年行动计划”。
3.整改措施
(1)及时锁定搬迁对象。依据94014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分县核定规模,尽快将符合搬迁范围要求的9401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年度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到人。对已搬迁并经核实确属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和对象,但未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的,应予以识别认定并补充录入;对信息系统中超出核定规模的要进行核实调整。(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扶贫办)
(2)调整不符合搬迁范围的搬迁对象。对于不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搬迁人口(即非6类区域),原址原拆原建搬迁人口,或者已经实施搬迁但超出9401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县规模的部分,按照“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的原则,由各县(市、区)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稳妥调整消化。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作用,按照与各县(市、区)协议并授信的贷款额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扶贫办、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
(三)严格执行建房政策
1.政策要点
(1)政策范围。严格区分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不得扩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享受范围。
(2)建设标准。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住房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其中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的同步搬迁户,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于按照1户1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3)建设方式。坚持统规统建为主,规范统规自建和联建。集中安置区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实行统规统建,同步搬迁人口可根据农户意愿实行统建、联建、代建或自建。因地制宜确定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方式,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等。统规统建要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搬迁农户全程参与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和验收,提高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统规自建或联建,要免费提供户型设计,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
(4)宅基地标准。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1户1宅、建新拆旧政策。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绿。
(5)签订“3个协议”。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实施搬迁前,由乡镇(街道)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和脱贫就业协议“3个协议”,扎实推进搬迁安置、建新拆旧和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脱贫销号相关工作。
2.存在问题
部分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过大,有的建设了大量不中不洋的新房,有的在修建新房后未拆除旧房、宅基地也未复垦,甚至出现在同一地方“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情况等。
3.整改措施
(1)调整规划和设计。全面清理已审批的安置点规划和民居设计、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面积标准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2)调整已超面积的住房。对超出国家标准已经建设的安置房,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建档立卡人口不因建房而举债或新增负债。可通过调整出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并相应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及美丽乡村建设等稳妥消化一批,通过直系亲属共建消化一批,通过将住房面积超标部分由县级平台公司作为共有产权人进行整改消化一批。(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3)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机制,对搬迁安置房及安置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搬迁房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落实宅基地政策。对宅基地面积超出《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未执行“1户1宅”政策、搬新房未拆旧房,以及宅基地具备复垦复绿条件但未复垦复绿等问题,由各县(市、区)通过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切实整改到位。(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四)科学推进安置区建设
1.政策要点
(1)选址要求。安置点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避让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危险区域,有利于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稳定脱贫。
(2)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及搬迁对象意愿,坚持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重点依托城镇、中心村、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进行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安置。采取进城入镇分散安置的,必须严格精准识别搬迁对象,坚决防止搬富不搬穷;必须确保1户至少1人就业,保障基本生计;必须确保不因搬迁而举债或新增负债,确保如期脱贫。
(3)安置区建设。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和发展水平,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既要适当超前、预留发展空间,也要杜绝盲目提高标准、大拆大建。
2.存在问题
部分安置点就是简单地“从山上搬到山下”或新的安置区离迁出村寨不过几百米,生产方式和发展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且分散安置比例过高。少部分地方采用了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方式鼓励搬迁群众进城镇安置。有些安置点搬迁群众建房已基本完成,但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程还未完成招投标,即使搬迁群众的安置房建成也无法便利的生产、生活。部分安置点卫生室、公共活动场所、农村饮水设施等建设不达标。
3.整改措施
(1)全面梳理和评估现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选址、建设情况,不符合安置区选址要求、搬迁后基础设施、后续发展条件明显不具备的,通过另行选址、配套完善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落实产业和就业措施等方式予以整改。(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采取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进行安置的,要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不因购房(或建房)负债影响如期脱贫的前提下,通过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房、合规建设安置房等方式整改。(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3)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低的安置点,由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调整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分散安置对象。(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五)严格资金管理
1.政策要点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的资金安排、使用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要“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只能用于纳入国家规划的9401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得用于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或借款,更不能挪作他用。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
2.存在问题
部分县(市、区)规定,农户获得建房补助资金的前提是需要完成住房基础设施工程,否则“都不能预支给搬迁户一分钱的资金”,许多贫困群众因为没有启动资金而无法建房或进度缓慢等。各地普遍出现已取得的政策性贷款无法发放,大量贷款闲置的同时又支付大额利息的情况。部分县(市、区)存在重复申报计划、重复发放建房贷款和补助问题,有的还扩大范围向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范围外的其他建房农户发放政策性贷款等。
3.整改措施
(1)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坚决纠正贫困群众先行支付(垫付)建房启动资金、变相交纳保证金等问题,规范资金拨付、管理等程序,减小群众建房资金压力,确保群众建房合理进度和工期。(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2)严格资金管理。挤占、挪用纳入国家规划9401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专项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补齐,并严格执行政策,及时拨付到位。(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3)加快贷款置换进度。针对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与农业发展银行项目贷款置换进度滞后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统筹,县(市、区)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平台公司具体负责,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置换工作。
(4)切实加快资金拨付。针对资金滞留滞拨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精准锁定搬迁对象、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完善申请拨款材料;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平台公司要尽量简化和优化资金拨付流程,符合拨款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完成资金拨付,切实提高各类资金效益。
(六)加大安置点产业和就业扶持力度
1.政策要求
坚持“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要求,集中安置点实现“3个同步”,即同步制定实施集中安置点产业规划,同步制定落实搬迁贫困群众就业计划,同步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防止住房一建了之、贫困人口一搬了之,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2.存在问题
重搬迁、轻就业现象较为突出,脱贫发展措施没有精准到户到人。
3.整改措施
针对后续脱贫发展措施没有精准到户到人的问题,未编制安置点产业发展规划、就业计划的及时完成编制工作;已编制规划、计划,但措施未细化到户、到人的,要以“挪穷窝换穷业并举”为导向,以增加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产业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为目标,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因地制宜培育特色种养业、手工业、乡村旅游等,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
(七)严格保护传统村落
1.政策要点
严格落实保护传统村落政策规定,严禁拆并传统村落,严禁在传统村落内“插花安置”或依托传统村落扩建新村。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备案。
2.存在问题
在原村落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了大量不中不洋的新房,违反了传统村落整体保护的要求,破坏了传统村落的格局和风貌。许多较好的十分精美的传统民居,完全可以通过加固修缮得到保护,但在易地扶贫搬迁中却被列为拆除对象,画上了“拆”字。村民对获得高额补助、拆旧建新也迫不及待,保护意识无从谈起等。
3.整改措施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全面梳理和排查因易地扶贫搬迁而影响和破坏传统村落、传统民居情况,研究具体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旅游发展委)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工作。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成员单位督促指导县(市、区)有序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展改革、扶贫、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及项目乡镇、农业发展银行、县级平台公司等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分工,扎实开展自检自查,实事求是梳理存在问题,细化整改任务,确保在省规定时限内不折不扣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二)机制保障
进一步健全完善上下协调、部门协同、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密切部门联系和协作,积极主动服务,认真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观能动性,高度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开展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圆满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三)纪律保障
把此次整改工作纳入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不定期组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针对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对整改过程中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提供材料不实、整改不力”等行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坚决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保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情况表
2.保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情况表填报说明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
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属驻
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印发